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本通告所称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为: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 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 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 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驶入高速公路。 对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出口计重收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接受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劝返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交通运输部门将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非现场处罚。 货运车辆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到指定地点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现场滞留,扰乱检测工作秩序。对不听劝阻或者扰乱检测工作和公共场所秩序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记者 葛强 李昕) 来源:兰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