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提出了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大决策部署,需要通过修订《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2021年6月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也需修改《条例》来适应上位法。我省《条例》于2007年3月制定,2017年7月完成首次修订,2019年9月进行过一次修正,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依然面临较多严峻问题,亟须认真总结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新修订的《条例》于2023年7月26日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条例》共六章57条,分别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切合实际的法规性制度安排。二是总结提炼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特色做法,把经过实践检验证明的创新成果、有效措施,提炼、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规范。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条例》吸取事故教训、聚焦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加以规范解决。四是切实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安全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和配套规定,解决法律实施的“最后一公里”。
三、新修订的《条例》对落实安全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责任制始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是抓好安全生产的“牛鼻子”。《条例》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方面,《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细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具体要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和操作规程,严格规范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等。
部门监管责任方面,《条例》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部门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求重点依法查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未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明确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和涉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交叉不明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防止监管责任出现空档。
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等。
四、新修订的《条例》对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等管理机构明确了哪些安全生产职责?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进一步发挥基层基础作用,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报送、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等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权,《条例》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以及相关程序。
五、新修订的《条例》在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有哪些规定?
当前,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缺失、安全技能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从业人员“三违”行为是导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普遍成因。为此,《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就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一线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作出规定,抓住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有利于规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六、针对易发频发类生产安全事故,新修订的《条例》作出了哪些规定?
《条例》吸取近年来燃气、经营性自建房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有针对性的作出规定,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针对近年来省内外餐饮等行业发生的燃气爆炸事故,如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湖北十堰“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等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条例》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监管部门。
针对当前经营性自建房仍存在较多隐患、极易导致事故发生,尤其是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极为深刻,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迫在眉睫。《条例》规定要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经营管理者安全责任,利用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用作经营。对自建房擅自改扩建、更改承重结构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针对近年来有限空间作业且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的事故多发,如2023年7月10日,云南省永善县富庆村村民在自行清理畜禽粪污过程中,被困畜禽粪污溢流池,其父亲等5人先后下到池中施救一同被困,最终6人不幸身亡。2023年5月1日,江西省于都县一村民在自家果园肥料池检查时,由于沼气中毒晕倒,随后其亲属5人施救不当相继中毒,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基于此现状,《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储罐、污水池、发酵池、下水道等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当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条例》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上级部门加强污水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警示提醒。
针对近年来广告牌突从“天”降,砸伤路人的事故屡见不鲜,《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应当符合标准、规范,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充电桩、电梯、电线杆、墙体以及构件、广告牌匾、树木等开展日常巡查、消除隐患。
针对高风险旅游项目相关事故屡见报端,《条例》规定空中、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以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对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维护保养和使用前的安全检查,保证旅游、体育设施、设备完好和运转正常。
七、新修订的《条例》对于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做了哪些规定?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条例》细化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具体要求。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构筑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两道防火墙,至关重要。第一道防火墙“预防”即把风险管控好,不让风险管控措施出现隐患;第二道防火墙“预防”即对风险管控措施出现的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治理,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
当前,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方面还存在不平衡问题,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还存在责任主体不明晰、机制构建不健全、风险分级和隐患排查不规范等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条例》将我省关于加强双重预防机制的指导意见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规定了具体操作步骤和要求,对不落实责任还设置相应罚则,具有现实可操作性,能够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
八、新修订的《条例》对加强危险作业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造成较大的伤害。近年来,因危险作业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导致的事故接连发生,比如2022年11月21日,河南省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38人死亡,初步判定是因企业人员违规操作电焊引发火灾。2017年2月25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原因为施工人员使用气割枪在施工现场违法进行金属切割作业引燃废弃沙发造成火灾。
为此,《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遵守五个方面的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查验其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九、新修订的《条例》在实施联合失信行为惩戒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途径。《条例》规定,对于存在五类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四种联合惩戒措施:一是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生产风险。二是暂停项目审批,防止其“带病发展”,督促其重视安全生产,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三是上调有关保险费率,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则其安全生产风险水平就会升高,其保险费率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四是行业或者职业禁入。杜绝实践中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惩处,但仍没有安全生产意识,不是彻底整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而是更换名称、单位,继续从事该行业的生产经营的行为。
此外,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条例》规定“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注重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安全咨询和整改指导。开展安全生产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
十、新修订的《条例》在推动全民参与安全生产方面做了什么规定?
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对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技能都提出要求。每个人都参与到安全中来,群防群治才有可能,社会也才会更安全、更美好。毕竟,相关部门检查力度再大,但其触及的范围有限,难免存在盲区。社会救援力量再强,速度也比不上现场一线的市民。发现有大楼失火、山体泥石流滑坡等,一位群众喊一嗓子,就可能救一栋楼一村子群众。为此,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显得尤为迫切。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责任,明确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相关技能考核和就业培训内容。党校(行政学院)等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人才。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关注安全和维护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