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事项服务指南
一、法律援助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事项: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 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二)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四)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三、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法律援助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凭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清楚的,申请人应按要求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三)受理:
1.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2.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根据《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受援人的意愿、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特长等因素,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