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赣办字〔2019〕26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年12月-2022年12月)>的通知》(洪办字〔2019〕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发挥我区区位优势,统筹推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高质量养老服务需求,努力打造具有红谷滩特色的康养高地。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少于57个,新增社区嵌入式养老院8个,有效供给床位达到300张以上,特困失能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全区建制村颐养之家覆盖率达100%;
到2021年底,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少于114个,新增社区嵌入式养老院7个,有效供给床位达到50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50%,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超过70%。
到2022年,实现全区养老床位不低于1387张,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少于114个,社区嵌入式养老院不少于15个,实现区、镇(街、处)、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60%,医养深度融合,逐步解决80%以上失能、部分失能老人的照顾服务。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超过80%。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增效行动
1.落实配建要求。新建居住小区和已建居住小区(老城区)分别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和1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总面积分别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制村应当按照每百名老年人1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总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自然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总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配套养老设施有明确产权人的,交付产权人;属于业主共有的,交付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属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托管。已交付使用的养老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老旧小区通过政府购买、租赁等方式补上养老设施欠账。对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适宜的要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对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经发局(发改)、区社发局(民政)、区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各镇、街道、管理处〕。
2.提高运营水平。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推动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协调发展,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院,支持养老院连锁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或设立小微服务网点。推动“1+5+X”社区邻里中心建设,集中配置养老、医疗、托幼、文体、商业等资源,进一步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建设15分钟社区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建设老幼复合型设施,解决“一老一小”问题。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与社区医疗、残疾人康复、教育、商业、文体等设施资源共享,为短期无人照顾或术后康复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新建小区按规定建设的养老设施移交政府后,要无偿或低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将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委托专业组织运营。〔责任单位:区社发局(民政、卫健、教育)、区财政局、区文广局、区外经局(商务)、区残联,各镇、街道、管理处〕
3.支持居家养老。2020年开始,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家居环境改造。推动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建设老年宜居社区。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养老机构提供上门照料和家庭喘息服务,对养老服务开展社区、居家延伸服务给予补贴。探索建立失能(失智)和高龄独居老年人的家庭照护支持政策。对照护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开展护理技能培训,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建立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和激励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每月不低于2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区社发局(民政、卫健)、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管理处〕
4.推广助餐服务。2020年底前,落实老年人助餐服务制度,着力推动助餐服务点建设,不断完善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助餐配餐功能,利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养老院、养老服务机构等作为老年人助餐配餐点。鼓励有资质的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助餐配餐送餐服务。鼓励助餐机构通过电话送餐、互联网送餐等方式拓展服务范围。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采取“政府补一点、老人出一点、社会捐一点”方式,重点保障空巢、独居、失能(失智)等困难老年人用餐问题。〔责任单位:区社发局(民政)、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外经局(商务),各镇、街道、管理处〕
(二)开展公办养老院转型升级行动
5.突出公益属性。落实公办养老院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制度。公办(含公建民营)养老院要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承接被取缔养老院收住老年人临时安置任务,在此基础上允许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院内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区社发局(民政)、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区委编办、区经发局(物价),各镇、街道、管理处〕 6.增强护理能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未来我区至少建有1个床位300-500张的护理型养老院或突出护理功能的综合养老院。〔责任单位:区社发局(民政、卫健)、区经发局(发改)、区财政局,各镇、街道、管理处〕
7.实施公建民营。公办养老院或院内部分服务设施、政府购置、租赁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按规定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鼓励按程序实施公建民营,优先租赁给具有护理服务经验、实力较强的企业或组织运营。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院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采取“一院两制”的养老院,统一政府供养老年人和社会代养老年人基本服务标准。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责任单位:区社发局(民政)、区经发局(发改)、区财政局、区委编办,各镇、街道、管理处〕
(三)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行动
8.深化放管服改革。编制养老服务项目筹建指南,建立养老服务项目库,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清理养老服务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落实外资发展养老服务国民待遇。〔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综治办(司法)、区社发局(民政),各镇、街道、管理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非营利性养老院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可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区域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不得强制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设立子公司。〔责任单位:区社发局(民政)、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各镇、街道、管理处〕将消防设计、人防设计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养老服务项目应依法配建人防工程,项目人防建设规划方案应经过审批部门人防审批,人防工程应通过人防质量监督验收和人防竣工备案。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院,主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区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室内装修改造消防审验的乡镇敬老院及利用闲置公共设施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院进行摸底排查,并形成有关资料由区民政部门统一提请区政府研究审议,可依据区政府决定依法出具会议决议、函件等替代有关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区社发局(民政)、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各镇、街道、管理处〕
9.推动战略合作。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与金融机构、知名企业开展战略合作,与医疗、旅游、文化、托幼、信息化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鼓励在养老服务场所开展康复辅具配置(租赁)服务。推动以养老养生为主题,将老年住宅、养老院、护理院(医院)、老年学校等高度集合,建设满足老年人持续照料的养老服务综合体。编制养老服务项目投资指南,公布供需信息和扶持政策清单,引进一批品牌养老服务企业。重点培育至少1个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联合体。鼓励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建立区级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完善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区社发局(民政、卫健)、区文化局、区经发局(大数据、科技、发改)、区金融中心、区外经局(投促)、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管理处〕
10.发展普惠养老。积极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编制普惠养老建设专项规划,确定服务型企业清单,围绕“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限价”,每个镇、街办、管理处原则上引入一家清单内企业运营辖区内新建养老服务设施,按约定承担公益,深入开展城企合作。政府部门提供土地、规划、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消防等全方位的政策支持包,企业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包,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政府和企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普惠养老性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及随CPI动态调整的价格机制,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构建“政府量力能托底、企业运营有效益、老人支付能承受”的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新模式。〔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发改)、区社发局(民政)、区直相关单位,各镇、街道、管理处〕
11.盘活闲置公共资源。区政府要制定政策措施,清理、腾退一批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设施,优先用于养老服务。各镇、街办、管理处盘活整合和利用农村祠堂、学校、民房、农家大院、村级活动中心,打造成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对于此类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闲置用房,由区民政部门统一征求区自然资源部门、属地、住建部门、消防部门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意见后,提请区政府上会研究审议,会议决议同意后,出具会议决议、正式文件等替代原始资料。〔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社发局(民政)、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消防大队、区直相关单位,各镇、街道、管理处〕
12.防范行业管理风险。实施“养老院消防安全达标工程”,落实养老院主体责任,引导和支持其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整治安全隐患,实行标准化管理,着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养老服务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制定责任清单,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深入开展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落实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现养老院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鼓励投保雇主责任险。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健全养老服务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部门联动和数据共享机制,严厉防范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责任单位:区综治办(应急)、区消防大队、区住建局、区社发局(民政)、区经发局(发改)、区金融中心、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管理处〕
(五)提升要素保障能力。
13.强化人才支撑。建立与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相挂钩的薪酬待遇制度,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到2021年,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领头雁”计划,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区、镇(街道、管理处)和养老院三级培训体系。建立养老事业发展公益性岗位制度,按照社区老人总数、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数量确定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公益岗位数量。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开发托(助)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中高等院校养老服务类专业毕业生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连续就业满3年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养老服务机构要按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护理员与失能(失智)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3,与半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5,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责任单位:区社发局(民政、教育、卫健)、区政府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管理处〕
14.加大财税支持。财政要持续加大投入,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必要工作经费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奖补政策,在落实省、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实行区级补贴政策,市级财政按照核定床位每张4000-6000元的标准落实一次性建设补贴;区财政按照不低于市级标准的50%叠加落实建设补贴。养老机构运营实施差异化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市级财政按实际接收的失能、半失能、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标准;区财政按照不低于市级标准的50%叠加落实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不区分经营性质。按年度对养老机构实施长效运营补贴。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目录。按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护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市、区级设立的其他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6项收费。落实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其中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社发局(民政)、区经发局(发改)、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各镇、街道、管理处〕
15.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鼓励发起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鼓励银行向产权明晰的养老院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允许营利性养老院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抵押融资。坚决查处融资中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等问题,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降低融资成本。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养老服务贷款担保服务。建立开发性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对接工作机制。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投资或运营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或建立城市康养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养老服务项目申请专项债券。对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项目,允许以未来收益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责任单位:区金融中心、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发改)、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社发局(民政)、区自然资源分局,各镇、街道、管理处〕
16.保障土地供应。将民政部门纳入全区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对于养老产业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并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别采取不同的供地方式。对于经营性养老用地,通过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养老用地出让起价按不高于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或同类地段医疗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土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只可由其他养老企业承接。企业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要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规划养老院距离能满足老年人就医需求的医院不远于5公里,可将大型养老院配套建设医疗设施作为土地规划条件,纳入供地方案。制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院,符合发展规划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鼓励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存量商服用地以及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按规划优先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改造中,对面积在5亩以内确实难以单宗办理供地手续的边角批而未供地块,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社发局(民政、卫健)、区行政审批局,各镇、街道、管理处〕
17.推进医养结合。制定护理型床位界定标准。编制区域卫生规划要为养老院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预留空间。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入住50人以上的公办养老院和设置床位15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院应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养老场所设立医务室等诊疗延伸点。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经医疗保障部门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可签订服务协议,收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的医疗、护理和康复费用等,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综合性医疗机构要与养老机构建立急救通道和“双向”转诊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逐步增加老年护理床位。〔责任单位:区社发局(卫健、民政)、区医保局、区人社局,各镇、街道、管理处〕
18.发展志愿服务。培育和发展为老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时间银行”等激励制度,完善志愿服务认证、评估体系,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记录与认定,积极做好志愿者培育工作,建立志愿服务奖励、回馈、互助等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倡导邻里互助养老。鼓励基层老年协会、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自助、互助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实施“时间银行”模式发展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区社发局(民政)、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团区委,各镇、街道、管理处〕
(六)提升技术服务能力。
19.深化标准创建。鼓励基础较好的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协会)重点研制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养融合、能力评估、教育培训等企业(团体)标准,并适时申报形成地方标准。加大养老服务标准的推广力度,定期对贯彻执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开展养老服务贯标活动,加快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推广全国统一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认证制度,探索应用视觉识别系统,集中打造1个以上标准化养老院。〔责任单位:区社发局(民政)、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管理处〕
20.发展智慧养老。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促进信息技术和智能设备在养老领域深度应用。支持建设一批智慧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推广物联网和智能安防技术,改善服务体验,降低意外风险。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一中心、多平台、N站点、全覆盖”区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殡葬等信息资源对接。完善以“互联网+大养老”信息中心为基础,居家、社区、机构相融合,政府购买服务为依托的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辐射区、镇(街、处)、社区三级的信息化网络。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项目化管理、菜单式服务发展线下服务,为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服务项目。加载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实现志愿服务记录县内通存通兑。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管理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推动养老服务产业与VR产业融会贯通,利用现有资源,打造全国智慧养老特色亮点。〔责任单位:区社发局(民政、卫健)、区经发局(工信、大数据)、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各镇、街道、管理处〕
(七)提升养老消费能力。
21.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制定养老服务清单,明确老年人各项优惠政策。优化现有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制度,聚集困难老年人精准施补。落实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对城乡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按城市集中供养标准执行。分别按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20%落实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经费。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提供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社发局(民政),各镇、街办、管理处〕
22.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逐步建立适合本区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人社局、区社发局(民政),各镇、街道、管理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项目、资金统筹使用和管理。区政府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资金筹措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民生工程,制定配套措施,充实基层养老工作力量,督促做好规划编制、政策执行、改革试点等工作。区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指导各地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区各相关单位,各镇、街道、管理处〕
(二)做好宣传引导。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敬老孝老文化建设,宣传养老服务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曝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和关爱活动,让养老护理员得到全社会尊重。〔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局、区人社局、区社发局(民政),各镇、街道、管理处〕
(三)强化督促考核。发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作用。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项目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资金、遴选试点、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养老服务工作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日常督促调度,对工作进展较慢、考核评价靠后的地方和单位视情约谈、定期通报。〔责任单位:区社发局(民政)、区委宣传部、区经发局(统计、发改)、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管理处〕
1.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设施。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老年人呼叫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助餐点、长者驿站、老年学校等。
2.社区嵌入式养老院,是指以社区为载体,以资源嵌入、功能嵌入和多元的运作方式嵌入为理念,在社区内嵌入一个市场化运营的养老方式,整合周边养老服务资源,为老年人就近养老提供专业化、个性化、便利化的养老服务。“嵌入式”养老模式主张结合社会内部以及社区周边的养老服务资源,既可以提供机构入住养老服务又可以提供入户养老服务,集中了传统家庭养老、社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三者的优势。
3. 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以养老机构为中心,同时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建立辐射周边社区的养老服务体系,将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融为一体,形成区域养老服务中心
附件:红谷滩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养老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单位 内容 年份 |
沙井街办 |
凤凰洲管理处 |
红角洲管理处 |
九龙湖管理处 |
生米镇 |
合计 |
|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
2020年 |
18 |
8 |
17 |
4 |
10 |
57 |
2021年 |
13 |
8 |
17 |
9 |
10 |
57 |
|
社区嵌入式养老院 |
2020年 |
2 |
1 |
3 |
1 |
1 |
8 |
2021年 |
2 |
1 |
2 |
1 |
1 |
7 |
|
养老床位数 |
2020年 |
344 |
100 |
100 |
50 |
100 |
694 |
2021年 |
429 |
113 |
54 |
43 |
54 |
693 |
备注:此表为2021年各镇、街、处养老服务设施总数,根据《南昌市三年行动计划》分配到我区的任务指标分解制定。
1.居家养家服务设施数,按照全覆盖要求:社区数+村委会数;
2.社区嵌入式养老院数,2020年每个镇、街、处至少建1个,2021年城区全覆盖;
3.养老床位数,按照每千名老年人不少于40张床位数计算,以2020年初老年人数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