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及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省公安厅《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户口登记
(一)立户、分户
1、设立家庭户
(1)办理条件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居住房屋承租权,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可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产权人居民身份证;
③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或其他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证件证明(含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注意事项
①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
②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2、设立集体户
(1)办理条件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社区,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2)所需材料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
①申请报告;
②批准单位成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③拟设立集体户房屋的权属证明;
④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⑤户主和专管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大中专院校设立学生集体户:
①申请报告;
②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材料;
③具有供学生集中住宿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④户主和专管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依法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设立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集体户:
①申请报告;
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
③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
④户主和专管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②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除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
③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3、家庭户分户
(1)办理条件
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状况变化、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此条件主要针对农村分户问题,不适用城镇分户。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户内房屋权利人才可以申请);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④结婚证或离婚证;
⑤房屋权属登记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或乡镇级城建、规划、国土等部门签发的准建证明等);
⑥分家析产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等涉及房屋处分内容的材料。(分家析产协议是由全部的房屋权利人通过协议方式,自愿处分自己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立约人的辈分称呼、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等基本情况,分家析产的理由、原因和目的,房屋坐落分布、处分后的归属情况,证人姓名,立约人和证人签名盖章,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等内容。)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公民因离婚要求分户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优先随抚养方登记在同一户内;随非抚养方分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的书面声明。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派出所的,可以提供未到场一方书面同意声明,并通过公证或者现场视频等方式确认同意后,予以办理;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选择随其中一方登记户口。
(二)出生申报
1、国(境)内出生登记
(1)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所需材料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③父母的《结婚证》;
④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其他情形
①父母离婚的,提供父母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经父母双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新生婴儿可随非抚养权一方落户;
②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
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
的亲子鉴定证明;
③《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需同时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相应的证明材料;
④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选定子女民族成份确认书;
⑤符合条件落户在集体户的,需同时提供集体户设立单位同意挂靠证明、父母双方及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
⑥符合条件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需同时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证明、父母军官证、父母户口被注销证明、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等材料之一)、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和时限
①年龄不满六周岁人员申报出生登记,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②年龄六周岁(含)以上不满十四周岁人员申报出生登记,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③年龄十四周岁(含)以上人员申报出生登记,按户口补录程序办理。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应当在公民办理出生登记后,由受理地公安机关留存,作为公民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同时,系统中必须填写出生证编号、监护人和父母信息,特殊情况无法录入的,须在系统记事栏予以备注。
②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或《出生医学证明》存在《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情形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一次性提供《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告知申请人申领或换领《出生医学证明》后,再按规定申报出生登记。
③《出生医学证明》存在检测板检测未通过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暂缓办理出生登记,扣押证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关于对XXX<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函》,与可疑证件一并移送本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真伪鉴定,书面反馈结果为真实的方可办理出生登记。
④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同时以死亡原因注销户口。
⑤子女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少数民族公民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取名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
⑥国(境)内出生登记,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在同一设区市内,根据先家庭户、再单位集体户、后其他集体户(学生集体户除外)的顺序办理;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学生集体户除外)、另一方为市外户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申报;父母双方均为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父母一方为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其中,现役军人户口注销前与父母同户,且地方居民一方为市外户口的,也可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父母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父母双亡、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等情况,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2、国(境)外出生登记
(1)办理条件
本人出生在国外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可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④父母的《结婚证》;
⑤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中文译本须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并由翻译人员签名),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⑥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⑦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证明。
其他情形
①父母离婚的,提供父母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经父母双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新生婴儿可随非抚养权一方落户;
②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
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
的亲子鉴定证明;
③《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需同时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相应的证明材料;
④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选定子女民族成份确认书;
⑤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需同时提供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和时限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因特殊情况无法录入出生证编号、监护人和父母等信息的,须在系统记事栏予以备注。
②出生证明无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的公证书。
③子女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少数民族公民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取名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
(三)收养申报
1、个人收养弃婴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应当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④《收养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⑤收养人婚姻证件(未婚的,可以不提供)。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材料后,应采集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等材料,通过与“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等比对并调查排除被拐卖、失踪等情形。
②弃婴的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等信息不能确认的,按照收养人信息填写或由收养人确定。
③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2、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福利机构集体户口首页;
④入院登记表;
⑤民政部门接收意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材料后,应采集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等材料,通过与“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等比对并调查排除被拐卖、失踪等情形。
②弃婴的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等信息不能确认的,按照收养机构所在地信息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
③儿童福利机构首次申报弃婴(儿童)户口登记的,同时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不能依法办理收养手续而私自收留抚养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公民私自抚养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且查找不到其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无户口人员,经动员仍拒绝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的,按照以下规定申报户口登记:未满十八周岁的,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户籍地址申报户口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且在现居住地生活满三年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实际共同生活人所在户籍地申报户口登记;不满三年的,在原居住地申报户口登记。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④实际共同生活人或已成年无户口人员书写的共同生活情况说明,共同生活人同意落户意见;
⑤收养人婚姻证件(未婚的,可以不提供);
⑥民政部门指定落户地址通知书;
⑦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⑧动员通知书;
⑨人像、指纹、DNA信息比对及相关走访调查证据材料。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材料后,应积极调查确定无户口人员姓名、年龄等登记项目。组织对无户口人员出生、收留、居住、就医、就学、家庭情况等成长、生活轨迹调查,采集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等材料,通过与“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等比对并调查排除被拐卖、失踪等情形。重点收集证明无户口人员年龄、身份、收留相关证据材料(如疫苗接种本、学籍卡等)、制作相关知情人询问笔录。
②系统中监护人信息可填写收养人,父母亲信息不填,与户主关系一律登记为非亲属。
(四)恢复申报
1、退役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军人退役的,可向安置地或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或者退回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③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单独立户的,提交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④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的安置接收证明或落户介绍信;
⑤退役证明(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或者退回的,提供部队或兵役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注意事项
①民警应核查入伍前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也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对离退休军人因历史原因无法核查户口注销情况或出具户口注销证明的,由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②注销户口与现申报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交部队或者其人事关系管理部门(按相应的干部任免权限确定)出具的更改(认定)身份信息等证明,在查明事实、确认身份信息后,予以办理。
2、留学人员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不含已就业)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③出国前注销户口底册资料或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人口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注销户籍的,可以不提供);
④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①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所在县(市、区)其他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的,可以依次选择本人取得的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原工作单位、社区集体户落户,凭本人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拟落户户主(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办理。
②在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的,提交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材料。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3、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符合现居住地准入条件的,也可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
③原户口注销相关证明材料(人口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注销户籍的,可以不提供);
④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和时限
①刑满释放或者假释人员回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后,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②刑满释放或者假释人员在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和监外执行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刑满释放或者假释或者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提出保守服刑地址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打印居民户口簿时,“何时何地迁来本址”栏,可只打印由某省某市某县迁入(不打印服刑具体地址)。
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员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无法证实原户籍地的,可以在父母(监护人)、配偶、成年子女户口或其他近亲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③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派出所应通过系统或查阅档案核查户口注销情况;
②受理时应现场采集人像,进行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比对。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人员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由本人向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户口。在我省居住满3年,且原籍户口在省内,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现居住地未落户证明;
③原户口注销相关证明材料(人口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注销户籍的,可以不提供);
④申办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⑤申报人《结婚证》(非婚同居的,本人书写的婚姻状况说明);
⑥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受理时应现场采集人像,进行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比对。
②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中,无法定婚姻状况证明的,婚姻状况证明填写婚姻状况不明,户主为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填写非亲属关系。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从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因故未到迁入地落户,又返回原迁出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户口迁移证》的迁移地址须变更),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办人居民身份证;
③原户口迁移证(遗失户口迁移证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④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7、弄虚作假迁移户口被迁入地注销后回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申请人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可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办人居民身份证;
③查处地公安派出所书面情况通报;
④原户口迁移证件的复印件(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⑤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户口补登、补录
1、存有原始户籍资料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
(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人口信息数据库漏登的,可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原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原始依据;
③户口佐证材料(派出所调查报告、证人证言、族谱等);
④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要深入实地调查户口漏登的 原因、人数、家庭、成长、生活轨迹情况,收集证人证言,村(居)委会 人口底册等资料。
②受理时应现场采集人像,进行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比对。
2、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
(1)办理条件
本市居民因家庭矛盾原因等造成个人无户口的,可以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在父母(监护人)、配偶、成年子女户口或其他近亲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材料。
④户口佐证材料(派出所调查报告、证人证言、族谱等)。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要深入实地调查户口漏登的原因、人数、家庭、成长、生活轨迹情况,收集证人证言,村(居)委会 人口底册等资料。
②受理时应现场采集人像,进行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比对。
③要协调刑侦部门采集指纹、相片、DNA 血样,在全国人口信息库及打拐库中比对。
④对于经反复调查仍难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应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
3、救助管理机构滞留的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1)办理条件
在救助管理机构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市、县(区)公安机关审批后,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民政部门出具的救助情况说明和办理落户意见函;
④福利机构集体户口页;
⑤落户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 DNA 比对情况说明。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受理时应现场采集人像,进行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比对。
②要协调刑侦部门采集指纹、相片、DNA 血样,在全国人口信息库及打拐库中比对。
③应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
(六)其他情形申报户口登记
1、港澳居民获准回内地定居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拟定居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③落户地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发现获得内地身份后,又返回港澳取得身份的(比如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一律注销内地户口。
②对原内地居民要认真核查原户籍资料,经网上比对全国人口信息确认其公民身份号码无重、错的,须使用原号码落户。经查发现其原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的,另外编号。
2、台湾居民获准定居大陆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的台湾居民,可以在拟定居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已丧失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大陆居民申请返回大陆定居,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原大陆居民返回大陆定居的通知》);
③落户地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对原内地居民要认真核查原户籍资料,经网上比对全国人口信息确认其公民身份号码无重、错的,须使用原号码落户。经查发现其原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的,另外编号。
3、华侨获准回国定居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的华侨,可以在拟定居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外事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③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
④落户地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对原内地居民要认真核查原户口注销情况(申请人也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经网上比对全国人口信息确认其公民身份号码无重、错的,须使用原号码落户。经查发现其原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的,另外编号。
②自《华侨回国定居证》签发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申请办理落户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4、获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人员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华人,在我市定居的,可以在拟定居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公安部批准入籍的证明;
③落户地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户口注销
属于下列应当注销户口情形而未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经调查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告知程序:公安派出所应提醒申报义务人在30日内申报注销。经提醒后,申报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所领导批准后,向本人或者其申报义务人送达《拟注销户口告知书》,告知拟注销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拟注销户口告知书》无法送达或者申报义务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安门户网站,或者受送达人所在村(居)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本人或其申报义务人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3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登记,并于3日内向本人或其申报义务人送达《注销户口通知书》。
1、死亡注销
(1)办理条件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利害关系人、村(居)民委员会等申报义务人,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所需材料
①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无法提交的,由申报义务人作出书面声明,经村(居)委会确认盖章、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
公民死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判决书或死亡宣告判决书。
②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
③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
④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办理死亡登记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死亡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登记死亡时间、原因,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其户口。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应由申报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属单独立户的,应当缴销其居民户口簿。注销户主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在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②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由死亡公民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和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2、出国(境)定居注销
2.1、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注销
(1)办理条件
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2)所需材料
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
③本人居民身份证。
其他情形:
①公民已定居港澳地区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非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不予办理。
②公民自行取得台湾地区身份的,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3)办理流程和时限
①公民主动申报注销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②已在港澳台地区定居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核实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收集相关材料,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应当在告知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并在其户口底册和相关证明上注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遗失。
②属单独立户的,应当缴销其居民户口簿。注销户主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在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2.2、出国定居注销
(1)办理条件
定居国(境)外、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2)所需材料
①本人居民户口簿;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
③以下证明之一:
定居国(境)外的,提供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以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提供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应翻译件;
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提供批准退籍证明。
(3)办理流程和时限
①公民主动申报注销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②已国外定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核实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收集相关材料,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应当在告知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并在其户口底册和相关证明上注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遗失。
②属单独立户的,应当缴销其居民户口簿。注销户主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在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3、重复户口注销
(1)办理条件
发现公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确认的,按照“去伪存真”的原则,注销虚假户口,保留真实户口。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本人所有户口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足以证明其出生日期的佐证材料、制作询问笔录。
其他情形:
①公民不主动申报或拒不配合注销的,可由拟注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按流程注销。
(3)办理流程和时限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应收缴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公告注销的,在其户口底册注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收缴。
②为方便当事人今后办理相关社会事务,应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③决定注销的户口违法处罚或者刑罚处理未完结的,应待处理完结后注销;保留的户口档案中应备注注销的户口违法犯罪信息情况备查。
④调查核查期间,公安派出所应暂停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业务,核查处理完毕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解除限制。
4、虚假户口注销
(1)办理条件
经举报或本人自行申报或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确属虚假户口的,应予注销。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的户口;②虚构或捏造事实取得的户口。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本人所有户口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足以证明其出生日期的佐证材料、制作询问笔录。
其他情形:
①公民不主动申报或拒不配合注销的,可由拟注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按流程注销。
(3)办理流程和时限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应收缴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公告注销的,在其户口底册注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收缴。
②为方便当事人今后办理相关社会事务,应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③决定注销的户口违法处罚或者刑罚处理未完结的,应待处理完结后注销;保留的户口档案中应备注注销的户口违法犯罪信息情况备查。
④调查核查期间,公安派出所应暂停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业务,核查处理完毕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解除限制。
⑤对非法迁移落户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将虚假户口查处情况以函件形式通报给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并附原迁入落户的迁移证件的复印件(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八)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1、姓名变更
(1)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未满十八周岁的,应由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派出所的,可以提供未到场一方书面同意声明,并通过公证或者现场视频等方式确认同意后,予以办理。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已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居民户口簿;
③居民身份证;
④个人征信报告(变更人未成年的无需提供)。
其他情形:
①申请未成年人姓名变更,需同时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父母双方现场签名的书面同意声明(父母一方死亡的,需提供父母一方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再婚的,需提供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现场签名的书面同意声明及结婚证);
②因血缘关系在其他直系长辈血亲之间变更姓氏的,需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③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需同时提供收养材料;
④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需同时提供婚姻关系证件;
⑤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者继母姓氏,未满十八周岁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满十八周岁的,按照本人意愿向派出所申请变更;
⑥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并出具调查报告;
⑦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并出具调查报告;
⑧其他情形申请姓氏变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诉讼明确姓氏的判决;
⑨出生登记时未申报生父母其中一方信息,现申请变更随其姓氏的,应提交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除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变更姓名外,更名后应将原姓名登记在“曾用名”项目栏。
②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再婚,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③公民申请变更的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严重失信人员的变更姓名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
2、出生日期更正
(1)办理条件
出生日期不得变更。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分娩住院期间病历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始的 公安机关户口档案等。
其他情形:
①申请人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单位干部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 函》。
(3)办理流程和时限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单位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应当核对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与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公函信息,对应一致的方可受理。
②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属于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情形,不予办理出生日期更正。
3、民族变更
(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公民的民族成份,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确认、登记、变更。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按本人民族成份登记,并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由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确定;
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②年满二十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
4、性别变更
(1)办理条件
公民因实施变性手术或两性畸形矫治术等,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其他情形:
①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5、公民身份号码变更
(1)办理条件
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或办理了性别变更、出生日期更正的,应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因性别变更、出生日期更正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的,一般与变更性别和更正出生日期业务一并办理。
6、增加曾用名
(1)办理条件
公民曾经在公安派出所登记过的姓名,因历史原因现未登记在户口中的,可以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增加。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曾经使用过该姓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户籍资料。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未在户口簿登记为曾用名,经查找户籍档案底册可证实的,可以增加为曾用名。
②重复(虚假)户口使用过的姓名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增加曾用名。
7、户主变更
(1)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①原户主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②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③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④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⑤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2)所需材料
①居民户口簿;
②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③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注意事项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户主已作变更的应及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8、婚姻状况变更
(1)办理条件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中婚姻状况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就近派出所申请变更。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以下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之一:
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法院裁判文书;
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驻外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经澳门公证处公证的《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9、文化程度变更
(1)办理条件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中文化程度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就近派出所申请变更。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国(境)外领取的文凭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10、服务处所变更
(1)办理条件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中服务处所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就近派出所申请变更。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服务处所证明。如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工作证件、社保缴纳单位信息等材料。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11、职业变更
(1)办理条件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中职业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就近派出所申请变更。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职业证明。如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工作证件、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受理民警根据申请人所做的实际工作,按照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予以变更更正。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12、兵役状况变更
(1)办理条件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中兵役状况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就近派出所申请变更。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退伍证或转业证等服役证明。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13、籍贯变更
(1)办理条件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中籍贯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就近派出所申请变更。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的籍贯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弃婴如果籍贯不详的,应当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有关证明材料,如祖父或父亲的户口簿。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14、宗教信仰等其他非主项变更
(1)办理条件
宗教信仰、出生地、身高、血型、联系电话等非主项项目由申请人自行申报,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注意事项
① 公民的宗教信仰等户口登记项目,可以根据群众本人意愿不予登记。
②户口登记的出生地,登记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填写至区县级。出生地不详的弃婴,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
二、户口迁移
总体要求:
①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
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
③省内户口迁移,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移,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一站式”办结户口迁出、迁入登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打印“迁入(移入)证明”存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打印“迁出(移出)证明”存档,不再打印《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存档。
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已实现“跨省通办”的户口迁移,按照“跨省通办”要求办理。
④除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以及投靠迁移等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明确的户口迁移外,按以下顺序确定城镇地域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在迁入地有住房的,按本人或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顺序,以房屋坐落地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地址;
本人在城镇地区租赁房屋,房主同意在租赁房屋地址落户的,以租赁房屋地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在亲友家居住的,经家庭户亲友同意,可以亲友户口登记住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无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又无亲友户口同意落户的,以工作单位、人才市场、社区集体户地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⑤户口登记在租赁房屋地址,离开租住地址到其它地方居住的,应当及时迁出户口。挂靠亲友或集体户的户口,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辖区或本县(市)有住房或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及时迁出户口。
⑥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书面委托书。
⑦迁移人员信息不全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在办理落户手续时采集完善相关信息。凡能通过“一网通办”功能查询的,不得要求群众提供纸质材料,无法查询的,依据群众提供的纸质材料办理。
⑧未成年人原则上一律核查《出生医学证明》,姓名、父母亲及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与人口系统登记不一致的,须更正后才能迁入。系统中未成年人必须采集父母身份信息、监护人身份信息、出生证编号;成年人必须采集婚姻状况、配偶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一)市(县)外户口迁入城镇地域
1、直系亲属投靠迁入
(1)办理条件
被投靠一方属本市、县城镇地域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至被投靠方户下。 具体情形包括:①夫妻投靠;②子女投靠父母;③父母投靠成年子女;④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⑤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⑥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间相互投靠;⑦已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投靠养父母。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已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投靠养父母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其他情形:
①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父母已离婚,投靠抚养方落户的,应当同时提交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父母双方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派出所的,可以提供未到场一方书面同意声明,并通过公证或者现场视频等方式确认同意后,予以办理。
②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应当同时提交产权人书面同意落户声明。
③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应当同时提交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证明材料,并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出具书面报告。
④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应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共同生活居住事实,并出具调查报告。
⑤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间相互投靠,应同时提交户主书面同意落户声明及投靠人配偶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居民户口簿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4)注意事项
①除夫妻投靠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外,其余情形均要求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属家庭户。
②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间相互投靠,需投靠人夫妻户口不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
2、购房迁入
(1)办理条件
公民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城镇落户。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③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明(含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签发居民户口簿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4)注意事项
①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②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或者将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户口迁入并另立一户。
3、录(聘)用调动迁入
(1)办理条件
公民因工作调动以及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等原因申请迁移落户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④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居民户口簿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4、随军家属迁入
(1)办理条件
部队旅(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可以迁入军人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结婚证;
④部队旅(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证明。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居民户口簿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5、大中专学生入学迁入
(1)办理条件
我市院校录取的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由学校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
(2)所需材料
①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中等职业学校);
②《录取通知书》;
③《户口迁移证》。省内生源新生或者省外生源新生选择“跨省通办”的,不需提交《户口迁移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签发居民户口簿。
6、大中专学生毕业、转(退)学迁入
(1)办理条件
已办理就(创)业手续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在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创)业单位或者就(创)业城市投靠亲友落户。
未就(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可以将户口迁往新学校集体户或原籍。
(2)所需材料
①《毕业证书》;
②《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可不提供)。
其他情形:
①已办理就(创)业手续的,应同时提供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证明或创业证明。
②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出的,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办理流程和时限
①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入,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签发居民户口簿。
②大中专学生转(退)学迁入,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居民户口簿。
(4)注意事项
①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开出到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对这部分回原籍落户学生,不要求回学校改签迁移证,在原籍落户时,可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迁移证予以办理落户;对在原籍以外地方落户的大学毕业生,迁移证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一致的要求不变。
7、人才引进迁入
(1)办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国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各类专业人才,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的,可以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毕业证书和学信网打印的学历认证材料(留学回国人员提供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各类专业人才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居民户口簿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8、其他情形迁入(零门槛落户)
(1)办理条件
有意愿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市外户籍人员,可在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
(2)所需材料
①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②落户地址相关证明材料(迁入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供)。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居民户口簿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二)市(县)内城镇地域移居
(1)办理条件
本市(县)户籍居民因居住地址变更、婚姻等原因,需
在本市(县)内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办理。
(2)所需材料
①迁移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②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③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参照除“人才引进和零门槛落户”以外的市县外户口迁入情形)。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三)城镇地区户口迁往农村地区
1、实际生活居住人员回原籍
(1)办理条件
对少数原来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人员或下岗的城镇职工,本人要求从城镇迁回农村落户的,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落户。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结婚证》(未婚的不提供);
④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如迁回“三县一区”的,应同时提供市、县两级房管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
⑤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迁入证明;
⑥申请人非公职身份证明(可提供社保缴纳单位信息等材料);
⑦申请人户口原来从落户地迁出的相关证明材料(该材料应由派出所经系统查询或查档后提供);
⑧社区民警负责对居住场所、实际居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和意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社区民警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2、退役军人回原籍
(1)办理条件
已注销户口且原籍为农村地区的退役军人,未在城镇安置就业的,可以由本人申请在原籍恢复登记户口。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③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
⑤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
⑥户口注销证明(可由派出所自行核查)。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社区民警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3、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
(1)办理条件
户口登记在学校所在地的原籍为农村地区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或者就业创业的,可由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迁移人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页;
③《毕业证书》;
④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⑤《户口迁移证》(省内迁移的可不提供);
⑥申请人非公职身份证明(可提供社保缴纳单位信息等材料);
⑦申请人在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如迁回“三县一区”的,应同时提供市、县两级房管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
⑧申请人户口原来从落户地迁出的相关证明材料(该材料应由派出所经系统查询或查档后提供);
⑨社区民警负责对居住场所、实际居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和意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社区民警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夫妻投靠
(1)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均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申请夫妻投靠,将户口从城镇地区迁入农村地区的,可以由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结婚证;
④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⑤夫妻双方非公职身份证明(可提供社保缴纳单位信息等材料);
⑥夫妻双方在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如迁回“三县一区”的,应同时提供市、县两级房管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
⑦社区民警负责对居住场所、实际居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和意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社区民警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5、离婚人员回原籍
(1)办理条件
原籍为农村的离婚子女,回原籍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可以由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离婚证或者法院裁判文书;
④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⑤申请人非公职身份证明(可提供社保缴纳单位信息等材料);
⑥申请人在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如迁回“三县一区”的,应同时提供市、县两级房管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
⑦申请人户口原来从落户地迁出的相关证明材料(该材料应由派出所经系统查询或查档后提供);
⑧社区民警负责对居住场所、实际居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和意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社区民警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6、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1)办理条件
子女户口在城镇地区,父母户口在农村地区,父母和子女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可迁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父母已经离婚的,乡村地区居民一方在取得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后,其户口可迁入父母户口所在地;未取得抚养权的,不能申请迁入。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亲属关系证明(如原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
④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⑤父母在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如迁回“三县一区”的,应同时提供市、县两级房管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
⑥社区民警负责对居住场所、实际居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和意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社区民警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户口迁出
1、迁往省外
(1)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将户口迁往省外,持有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并符合迁出条件的,应当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所需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准予迁入证明》;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大中专学生录取迁出
(1)办理条件
被省外院校录取的本市户籍新生,需迁移户口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2)所需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录取通知书》。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3、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出
(1)办理条件
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居民,毕业后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出。
(2)所需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页;
②《毕业证书》。
其他情形:
①已办理就(创)业手续的,应同时提交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创业证明。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三、户籍簿、册、证件、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
1、丢失补领、损毁换领居民户口簿
(1)办理条件
户籍居民因丢失、损毁居民户口簿的,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换领,户主因故无法到场办理的,由户内成年人带本人及户主的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户主居民身份证;
③办理人居民身份证(仅限户主无法到场时需提供);
④损毁的居民户口簿(丢失的不提供)。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换发居民户口簿
(1)办理条件
户籍居民因原户口地址变更、户主变更等原因,可以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发居民户口簿,户主因故无法到场办理的,由户内成年人带本人及户主的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
(2)所需材料
①户主居民身份证;
②办理人居民身份证(仅限户主无法到场时需提供);
③信息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3、因家庭矛盾补发居民户口簿
(1)办理条件
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说服无效的,可申请补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教育或调解、调查报告。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
(1)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免费;
(2)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20元/张);
(3)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40元/张);
(4)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张)。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在昌居住、就业、就学的省外户籍居民,可向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异地办理。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陪同前往代为申请领取。
(2)所需材料
①居民户口簿;
②近期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回执单。
其他情形:
①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的,应同时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监护关系材料(比如能证明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②省外户籍居民申请异地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并签订书面承诺书。
(3)办理流程和时限
到相应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异地办理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的,监护人携同申请人一并前往。居民身份证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公民本人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现场核对证件信息,比对指纹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委托亲属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4)注意事项
①从派出所受理群众居民身份证信息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完毕不得超过5日。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已制作完成的居民身份证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分发到派出所。
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收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信息后,应当在5日内予以签发。不予签发的,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告知申请人。
②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2、补领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就近派出所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2)所需材料
①有效身份证明(如居民户口簿、驾照、社保卡等);
②近期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回执单。
其他情形:
①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的,应同时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监护关系材料(比如能证明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3)办理流程和时限
到相应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异地办理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驾照、社保卡等),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的,监护人携同申请人一并前往。居民身份证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4)注意事项
①从派出所受理群众居民身份证信息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完毕不得超过5日。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已制作完成的居民身份证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分发到派出所。
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收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信息后,应当在5日内予以签发。不予签发的,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告知申请人。
②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③公安派出所受理补领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主动为群众办理身份证挂失。应当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录入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
3、换领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
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向就近派出所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向就近派出所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2)所需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
②近期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回执单。
其他情形:
①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的,应同时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监护关系材料(比如能证明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3)办理流程和时限
到相应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异地办理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身份证,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的,监护人携同申请人一并前往。居民身份证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4)注意事项
①从派出所受理群众居民身份证信息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完毕不得超过5日。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已制作完成的居民身份证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分发到派出所。
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收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信息后,应当在5日内予以签发。不予签发的,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告知申请人。
②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③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公民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
4、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2023年4月1日以后,江西省内户籍居民可以向南昌市任意一家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2)所需材料
①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同时办理的,无需再提供材料;非同时办理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当场受理、制作、发放。
(4)注意事项
①已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1、居住登记
(1)办理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居住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或登记责任人(单位)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2)所需材料
①填写《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
③本人近期免冠1寸白底彩色相片1张(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④以下居住地址证明材料之一:
租住房屋居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在亲属或朋友家中居住的,提供双方申请报告及房产证复印件办理;
在自建或自购房屋居住的,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办理;
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宿舍或学校学生宿舍居住的,凭单位、学校出具的居住证明或学籍证明办理;
在其他符合居住条件的地方居住的流动人口,凭相关证明办理。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移交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在24小时内将居住登记信息录入“江西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4)注意事项
①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②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③公安派出所要及时掌握辖区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
④社区民警更换后,为确保数据的延续性,应在江西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交接模块”及时进行居住登记数据交接。所内数据交接由派出所户籍民警权限人员操作,县区内跨所数据交接由县级管理权限人员操作,市内跨县区数据交接由市级管理权限人员操作。
2、居住证申领
(1)办理条件
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本人可向登记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2)所需材料
①填写《江西省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③本人近期免冠1寸白底彩色相片1张(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其他情形:
①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移交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经所领导审批后,窗口民警打印居住证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当日完成居住证制作并发放。
(4)注意事项
①居住在店面、纯商用公寓等房屋内人员不能办理居住证。
②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需提交居住证明材料办理地址变更或重新居住登记后,才能申领居住证。
③严禁中介代办居住证业务。流动人口初次申办居住证过程中,应至少到派出所面见一次,并由派出所通过拍照或摄像的方式采集办证人的信息备查。
3、居住证签注
(1)办理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本人到发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
(2)所需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②本人近期免冠1寸白底彩色相片1张(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③居住地址证明(参照居住登记材料)。
其他情形:
①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移交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经所领导审批后,窗口民警在居住证签注页打印签注记录并加盖户口登记章,应当在受理当日办结。
4、居住证换领
(1)办理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换领手续。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
(2)所需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②本人近期免冠1寸白底彩色相片1张(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③居住证。
其他情形:
①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②属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换领的,应当同时提供有关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经所领导审批后,窗口民警打印居住证并加盖户口登记章,应当在受理当日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②因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换领的,应先由社区民警办理登记项目变更手续后才能予以换领。
5、居住证补领
(1)办理条件
居住证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原受理部门办理补领手续。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
(2)所需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②本人近期免冠1寸白底彩色相片1张(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其他情形:
①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经所领导审批后,窗口民警打印居住证并加盖户口登记章,应当在受理当日办结。
(四)《户口迁移证》
1、《户口迁移证》补发
(1)办理条件
公民所持《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或者与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核实持证人落户情况,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
②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开具日期。
2、《户口迁移证》换发、重新出具
(1)办理条件
公民所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日期、损毁或迁移地址变更,但未超过拟迁入地户口政策期限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或重新出具。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原《户口迁移证》。
其他情形:
①因需要变更地址申请重新出具的,需同时提供地址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应按相关材料予以换发或重新出具,并注明开具日期。
(五)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1、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补发
(1)办理条件
公民所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开具日期。
2、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换发或重新出具
(1)办理条件
公民所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超过有效日期、损毁或迁移地址变更,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或重新出具。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原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其他情形:
①因需要变更地址申请重新出具的,需同时提供地址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经核实并经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①应当凭相关材料予以换发或重新出具,并注明开具日期。
(六)户籍证明
1、注销户口证明
(1)办理条件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核查户籍档案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后,当场出具。
(4)注意事项
①应当由经办民警签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2、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1)办理条件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核查户籍档案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后,当场出具。
(4)注意事项
①应当由经办民警签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3、亲属关系证明
(1)办理条件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核查户籍档案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后,当场出具。
(4)注意事项
①应当由经办民警签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②居民从事有关活动,居民户口簿足以证明身份和亲属关系的,公安机关不再出具证明。
4、同一人证明
(1)办理条件
居民因重复虚假户口注销、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更正等原因,导致现有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与以前登记不一致的,在办理户口或其他社会事务时,可申请出具同一人证明。
(2)所需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和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核查户籍档案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后,当场出具。
(4)注意事项
①应当由经办民警签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②同一人证明的内容限于本地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的反映居民重复虚假户口注销、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更正等情况,不得出具毫无依据的证明。
③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要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机关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四、人口信息查询
(一)党政机关查询
(1)办理条件
审计、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因履职、办案需要查询相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可以向被查询公民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下(含县级)公安机关查询。
(2)所需材料
①单位介绍信;
②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等)。
其他情形:
①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查询涉案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需同时提供相关办案文书。
(3)办理流程和时限
相关工作人员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后,当场出具查询结果。
(4)注意事项
①不得以批量或者全量拷贝的方式对外单位提供人口信息数据。
②对与申请查询事项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查询。
(二)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
(1)办理条件
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涉案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可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户政窗口申请。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涉案公民的江西省居住证信息的,可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询人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户政窗口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涉案公民人口信息的,参照律师查询人口信息规定办理。
(2)所需材料
①本人律师执业证书;
②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为自然人时需提供);
③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3)办理流程和时限
相关工作人员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后,当场出具查询结果。因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向查询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在5个工日内提供书面查询结果。
(4)注意事项
①信息查询结果以纸质形式提供(不提供电子文档),加盖查询单位的户口专用章。
②律师申请查询人口信息时,应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以及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日、户籍地址等信息。
③查询单位民警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遇有疑问的,可登录“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核查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情况,也可以联系当地主管司法仃政机关核查。
④对与申请查询事项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查询。
(三)公民个人查询
(1)办理条件
公民因办理公证、民事诉讼等原因,需要查询本人户口登记历史信息或因寻访亲友申请查询其他人员信息的,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派出所申请查询。
(2)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
②申请报告。
(3)办理流程和时限
相关工作人员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后,当场出具查询结果。寻访亲友的,应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将查询结果或者联系方式告知查询人,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