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监管的通知
洪医保发〔2023〕77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 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湾里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全市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加 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监管,持续巩固和增强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成效,现就有关监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托江西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全流程实施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监测应对,引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进一步压实中选企业供应保障责任,推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保障群众持续享受集采改革成效。
二、 执行范围
统筹区内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相关配送企业和生产企业。在昌省直公立医疗机构由省医疗保障局明确后,纳入本执行范围。
三、 主要措施
(一)规范医疗机构报量,实时监测采购情况。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各批次集采药品医用耗材填报 的数据,对填报的需求量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减少或超过一定 比例的医疗机构,督促其作出说明,并在采购执行过程中重点加 强监测。对于填报数据明显不合理或说明依据不充分的,将退回 医疗机构重新填报。自各批次药品医用耗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级医保部门将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 及使用情况开展排查梳理,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按 协议量进行采购。其中市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 督促,县(区)医保部门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进院采购情况进行督促,相关情况定期报送市医疗保障部门。公立医疗机构应按 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和约定采购比例,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鼓励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不得对非中选产品“一刀切”简单停用。
(二)规范平台采购流程,建立公开通报机制。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就集采药品医用耗材与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签订购销协 议后,应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 对于本院的非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也应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 平台“全品种、全数量”进行采购,严格落实阳光采购要求,网 采率达到规定比例。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 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情况每月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医疗机构约定 采购量完成进度、序时采购进度、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网上采 购情况,做到“ 一院一档”。对本辖区内未按要求规范采购的医 疗机构,通过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等方式 予以处理。对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等情况的医疗机构,每月通 报一次,通报文件及时抄送给市卫健部门。对序时进度不理想的 医疗机构开展约谈,并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或拒不整改的,及时报送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压实配送企业责任,完善激励惩处机制。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在内的工作联络机制,切实保障集采产品落地使用。各中选企业承担产品生产、供应、质量的主体责任,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协议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 的中选产品采购需求。对生产企业指定的集采配送企业,要及时 响应医疗机构发送的网上采购订单,确保按医疗机构需求足量及 时供应中选产品。集采配送企业在医疗机构发送订单超过48小时未响应,由医疗机构向所属医疗保障部门书面报备,相关医保部门及时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形成延迟响应清单,发送给配送企 业,督促相关配送企业及时配送到位;被督促的配送企业无不可 抗力原因再次超过24小时仍未响应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 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医疗保障部门,48小时内未说明情况 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配送不及时,可采取向省医疗保障局建议 生产企业取消配送企业的委托资格等方式,督促配送企业切实落 实配送计划,强化供应保障。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将各级医疗机 构集采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整治范围,并与 集中带量采购结余留用考核、医保协议管理等工作做好衔接。生 产企业、配送企业联系方式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向省医疗保障局申请获得。
四、 组织保障
(一)形成工作合力。市级医疗保障部门牵头负责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适时开展监测分析、督导检查、情况通报,落实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制度和结余留用激励政策。各 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各批次药品医用耗材约定采购量使用完成进度的监测和管理,对存在问题及时干预处理。中选企业要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协议规定确保中选产品的供应。 配送企业在中选企业的指导下,要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送的网上采购订单,按时足量的做好药品医用耗材的配送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工作衔接和配合,配送企业和生产企业主动与当地医疗保障部门畅通沟通渠道,协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保证集采中选结果落实落地。 各县区医保部门应在本文件印发30日内,报送建立四方联络工作机制情况。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引导作用,做好临床用药的解释说明工作。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的普遍共识和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