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我省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提升数字经济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激活消费新市场,促进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现提出如下政策:
一、增强数字技术创新能力
1.加快关键技术突破。探索建立开放的科技攻关新机制,梳理数字经济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目录,组织实施数字经济领域重大科技研发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对获得立项的项目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中给予支持。5G、虚拟现实等领域的科研院所、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批立项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该类国家项目的配套要求给予相应比例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对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重大产业项目,在重点创新产业化升级工程中按程序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虚拟现实等数字技术企业给予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数字技术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2.强化创新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创新平台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数字经济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0-10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预备队予以100-13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250万元支持。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给予30-100万元项目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研发新产品。对经评审符合支持条件的数字经济领域重点新产品项目,鼓励地市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产品申报省优秀新产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试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装备产品,予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本地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创新产品和解决方案进入公共财政投资类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加速培育数字产业链
4.促进数字产业链集聚发展。落实产业链链长制,持续补链延链强链,培育若干个特色数字产业链。对新认定的省级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基地)、数字经济特色小镇给予一定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对经认定的数字经济领域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智能制造基地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数字商务创新集聚发展,支持创建国家电商示范城市、示范县及数字商务产业园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电商示范基地给予5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对新认定的以数字文化产业为主导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
5.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实施企业梯次培育行动,遴选培育数字产业链领航企业、龙头骨干企业。对数字经济领域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企业首次进入我省独角兽名单的,鼓励所在设区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打造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鼓励各地招大引强。用足用好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平台,支持产业链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资金资本、高端设备等。对国内外数字经济领域制造业龙头企业在江西投资总额超过2亿美元(新设或增资)或30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新设企业投产、增资企业扩产后,省财政按核定的实际引资金额2%的比例一次性奖励当地政府,最高奖励5000万元。鼓励各地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丰富数字技术应用场景
7.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积极参与国家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支持在产业集群、园区等建立公共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提升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能力和平台“赋能”水平。遴选数字经济百佳场景,组织研究数字化转型路线图、指引等,指导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对国家工信部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5G+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大数据优秀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等企业,并符合省申报条件的优先给予支持。对企业智能化技术和工业互联网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经审核后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快虚拟现实推广应用。鼓励和引导虚拟现实在教育、医疗、养老、文化、旅游、工业、警务、军民融合等领域开展虚拟现实示范应用,由所在设区市给予资金支持项目,省级按规定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移动物联网示范应用。推广智慧消防、智能制造、智慧水务、智慧警务、智慧城市、智慧教育等示范应用,对经认定为省03专项及5G示范应用项目,给予50-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0.推动5G融合应用。培育和创新一批5G应用场景,对经认定具有创新和重大推广价值的应用场景每个奖励30万。对经认定可复制性强、社会带动效应明显的5G行业应用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1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1.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实施新业态成长计划,建立新业态成长型企业名录制度,每年择优扶持一批新业态项目,鼓励发展新个体经济、微经济、无人经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南昌、赣州、九江跨境电商综试区引进的跨境电商龙头企业按稳定外贸增长政策给予融资贷款贴息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共享经济平台、开放型数字化转型中心,经认定后,由有关专项资金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12.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落实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重点调度、重点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简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审批流程,缩短各环节审批周期。符合条件的数字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项目计划协调推进,给予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5G基站、数据中心用电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好停征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腾出代征资金,精准降低我省部分新兴产业(数字经济领域)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4.推进社会公共资源共建共享。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逐步建立跨行业基础设施“多规合一”体制机制。支持基站、机房建设,免费开放民用建筑和公共设施属于公共机构和政府全额出资的企业所属建筑物以及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禁止单位、个人在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运维过程中收取进场费、协调费等额外费用。(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
五、支持数字经济人才队伍建设
15.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实施“省双千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加大对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的支持。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事业单位采取兼职、技术咨询、周末工程师、特岗特聘等方式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鼓励市县落实人才优惠政策,吸引数字经济领域专业人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多层次培养人才。鼓励高校、职业院校开设数字经济相关专业,支持申报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相关专业博士点、硕士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才申报“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远航工程”等公派访学研修。(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协)
17.强化人才激励。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级和省重点人才工程。(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人才银行优先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创新创业。落实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加强与数字经济领域人才的联系服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好虚拟现实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积极开展江西省虚拟现实产业创新创业优秀人才团队评选,给予项目资助。(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金融税收支持
18.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和政府投资平台的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领域技术创新、产业化、应用示范、创新载体和产业园区建设。加快设立5G、虚拟现实、新型基础设施等专项基金。对成功上市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奖励资金,鼓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将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优先纳入“财园信贷通”“科贷通”及全省产融合作主导产业重点企业支持对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数字经济领域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江西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19.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认真贯彻《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增值税等各项财税政策。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激发数字经济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不得专门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组织开展全面风险应对和税务检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营造包容创新的发展环境
20.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率先在数字经济领域试行“极简审批”“容缺登记”制度。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推动省市联合制定分领域监管规则和标准。将数字经济工作纳入及时奖励范围,对各地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工作推进有力、发展成效显著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服务数字经济工作中因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按规定实施容错免责。(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