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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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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导则(试行)

第一条  为用好红色资源,打造精品陈列,弘扬革命文化,规范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发挥革命文物教育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是指以革命文物资源为主的基本陈列、常设主题展览、纪念性展览和临时展览。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以及依托革命旧址举办的革命文物陈列展览。

第四条  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做到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提升代入感、沉浸感、真实感,增强表现力、传播力、影响力。

第五条  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必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坚持正确党史观和大历史观,准确把握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和中国共产党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恰如其分评价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尊重历史,还原真实,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第六条  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内容策划,应坚持以本地革命史实为主,立足革命历史、文物资源、展陈条件,结合时代需求、重要节点,注重把宏大叙事与细节呈现、场景再现结合起来,做到科学、准确。策划设计应聚焦主题、突出特色,严格以旧址、史实为基础,力戒“主题模糊”、“千馆一面”。

第七条 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内容必须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以史实为根据,见史见事,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的三个历史决议,充分吸纳最新研究成果。

在展陈内容、时间范畴上不得凭空拼凑、扩展或任意拉长;在历史事件、人物的评价上不得无据夸大、拔高或矮化。

第八条  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应规范使用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照片、题词、讲话文章、指示批示、塑像等,突出历史性、纪念性,依据展陈主题,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为当时历史事件参与者的,其照片、题词、讲话文章、指示批示、塑像等,可根据展陈实际需要,结合历史事件自然体现。

第九条  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的形式设计、制作布展应服从服务展陈主题、展陈内容,坚持够用、实用、适用的原则,倡导节俭办展、绿色办展,设计、制作应确保文物安全、人员安全和环境安全。

创新陈列展览宣传推广及相关服务,构建线上线下相融合的“云”展览传播体系,增强陈列展览辐射力、影响力。多媒体、数字化等现代化展示手段使用应与展览内容相得益彰,力戒喧嚣炫目、蓄意烘托、喧宾夺主。

第十条  依托革命旧址举办主题陈列展览,应坚持呈现原状、真实可信,旧址就是最重要的文物展品和展示空间的原则和理念。展览氛围应与周边环境及纪念设施相协调,与旧址本身风格相符合,保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外文内容简介、指示牌、标语、宣传册(单)、网站等的翻译应准确规范。

第十一条  涉及革命英烈和死难者遗骸、罪证类展品或相关影像图文的,应本着遵循社会伦理、尊重逝者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年龄、不同群体观众的参观感受,进行设计布展。既准确反映历史真实,又注重教育功能。陈列展览命名应准确规范,反映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原则上不得使用简称。

第十二条  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的内容和解说词应严格履行评审程序。组织文物、党史军史、档案文献、展览展示、宣传推介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全流程参与展览大纲和版式稿、讲解词的评审,把好政治关、史实关、保密关。

革命文物、史料资料等展品使用应严格履行论证、审查程序,确保真实性、可靠性。坚持科学严谨的态度,以物证史、以物叙事,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

文物复仿制品使用应当适度,做出标明,杜绝主观臆造、牵强附会。图文影像、辅助展品等使用,不得滥用影视剧、视频截图,雕塑、档案、地图、数据、资料等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第十三条  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应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围绕服务四史学习教育以及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注重内容策划及相关活动配套,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受众开展分众化、特色化教育,增强革命文物主题展览的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做到见人见物见精神。

第十四条  博物馆纪念馆应围绕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加强讲解人员培训,鼓励革命人物后代、英雄烈士后代、相关历史事件亲历者、幸存者、见证者等担任志愿讲解员,鼓励推出多语种讲解服务、专家导览和馆长讲解服务。

第十五条  依托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进行文创产品开发设计,必须坚持正确价值导向,尊重历史事实,深入挖掘阐释革命文物价值,突出公益属性,保护知识产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的馆际合作、境内外交流,通过联合办展、巡回展览、流动展览等多种形式,拓展交流合作的渠道和平台,积极构建反映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历程和新时代的话语体系和叙事体系。

第十七条  革命历史类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基本展陈大纲和版式稿须报中央宣传部审核。其他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本导则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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