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红谷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机关简介,包括基本情况、机构职能、领导信息;
2.履职依据,包括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规划信息,包括年度工作、重要工作计划和人社事业发展规划;
4.其他法定信息,包括政务信息、公告公示、统计数据
5.招考录用,包括人事任免、考录招聘、表彰奖励;
6.预算决算,包括财政预决算等情况;
7.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执法人员等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属于红谷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www.rela-cute.com/。
除信息公开网站外,本机关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便民资料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目录编排体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政务要闻官网下载网站(//www.rela-cute.com/)开设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随时检索、查阅。政务要闻官网下载信息公开目录,提供分类主题查询、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等编排设计。分类主题查询提供主题和体裁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文号等关键字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生成日期、名称、文件编号、有效性以及正文等详细内容。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红谷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红谷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791-83872720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1516号方大中心15楼1519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1516号方大中心15楼1519,邮编:330001,来信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传真号码:0791-83872720。
3.网上申请
申请人进入政务要闻官网下载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页面→“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按要求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及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内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