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单位: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4761961G
法定代表人:胡志高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113号
我局2023年12月1日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红谷人社监理决字[2023]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未全部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行政催告,请你(单位)自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责令你单位先行清偿所拖欠农民工潘勇兵33000元、雷勇40000元、胡金财35000元、刘清35100元、胡九虎36000元、曹行兵25830元(共计204930元)。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红谷滩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地址:红谷北大道1319号)。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红谷滩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陈造、李亮亮
联系电话:0791-83830976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