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单位:九江甬创墙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060783211K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港口街镇集镇15号311室
案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责令支付仍拒不整改。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在承建金地金茂九峯府外墙涂料项目存在拖欠董训武等51名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企业经营工商登记信息、《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红谷人社监询字〔2024〕16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红谷人社监令字〔2024〕7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红谷人社监理告字〔2024〕17号)、补正告知、邮政及微信送达截图、民工承诺书、工资确认表等证据证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一次性支付董训武6000元、唐永红13000元、万伟9910元、刘波涛1000元、刘文化5000元、刘清振8725元、刘志刚4000元、刘生产4000元、刘清才1000元、刘清香1000元、刘清红2800元、赵凤委3200元、刘建康1000元、刘清好700元、李显赵4550元、范超强5000元、范志杰10000元、范松伟4000元、孟胜利16681元、师华文10000元、李海洋10000元、孙立军8000元、李峰10000元、姜峰9000元、王银良8000元、郑亚民10000元、高彬彬15538元、洪幼民7000元、赵曾富5000元、沈继伟7473元、朱淑臣8000元、闫汝清6045、吴国东8000元、时建明7000元、张坤10831元、李志伟10000元、史华伟7818元、李素勤10661元、胡方广16200元、陈伟斌7000元、朱细锁875元、彭远明5475元、高建厂12250元、郭箭12240元、肖哲平17000元、游姬静3500元、梁昌华29440元、肖光林10800元、熊辉56927元、罗荣华40300元、刘创争87200元,合计51人569139元工资。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政务要闻官网下载或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昌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