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广纳民意,结合区政府工作规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利益相关方、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媒体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政府法律顾问等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办公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我区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当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全程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办公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各部门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召开讨论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议题汇报单位应编制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并随同汇报材料一同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社会公众代表。区政府办提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公开会议议题。
(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三)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座,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四)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会议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承办科室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
(五)会议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将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交区政府办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