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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红谷人社监理决字〔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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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理单位:中耀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兴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路66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4784993X

案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责令先行清偿仍拒不整改。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在承建南昌市妇女儿童社会服务中心新建工程项目过程中存在拖欠罗兴无等19名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企业经营工商登记信息、《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红谷人社监询字〔2024〕3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红谷人社监令字〔2024〕4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红谷人社监理告字〔2024〕16-1号)邮政及微信送达截图、短信提醒截图、民工工资登记确认表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一次性先行清偿周仁清16410元、杨莉娟6204元、杨标发8674元、孔猛军7040元、孔爱平11000元、何辉9600元、黄党根8560元、黄国军10300元、曾盼盼7604元、罗兴无12600元、徐任连5700元、罗海无11400元、罗战无11300元、陈长进8200元、黄小花6800元、罗小珍4000元、徐汉荣17081元、吴仕荣6000元、罗来树15000元(19名民工合计183473元工资)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政务要闻官网下载或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昌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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