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阳光透明,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提升政务公开能力,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决策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单位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文件、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决策预公开制度坚持“谁起草、谁预公开”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及各起草单位负责执行。
第五条 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计划;
(三)国土空间规划;
(四)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五)决定在本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事业的情况;
(八)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遴选资格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六条 决策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或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中心)政务公开专区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决策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决策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政务要闻官网下载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