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法规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区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本制度对各镇、街办、管理处及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在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按镇(街、处)、区直部门、驻区单位三个类别分别确定考核项目。
第六条 对各镇(街、处)的考核项目及要求:
(一)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并在政府网站公开;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评估;年内至少开展一次政务公开培训;定期对辖区内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完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编制、发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及年报;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府信息;政策解读机制健全,按要求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切,按要求报送政务舆情处置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渠道畅通,依法依规办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加分项:政务公开工作被市级及以上党报、党刊、政府网站正面宣传报道;信息采用有省、市政府领导批示;政务公开工作有创新举措,得到省、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重点工作推进有力,落实到位。
第七条 对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的考核项目和要求:
(一)组织领导: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列入工作分工,并在政府网站公开;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工作经费有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部门绩效评估;定期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完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编制、发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及年报;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府信息;政策解读机制健全,按要求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切,按要求报送政务舆情处置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渠道畅通,依法依规办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加分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被市级及以上党报、党刊、政府网站正面宣传报道;信息采用有省、市领导批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有创新举措,得到省、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重点工作推进有力,落实到位。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制度,结合年度工作要点,制定下发年度考核方案和细则。
(二)组织考核。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通过听取考核对象的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档案,查看政府网站等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实地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报告和考核分数。
(三)综合考核。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组织考核情况,结合政务公开工作日常监测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核,提出各考核对象的年度得分,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度区高质量发展目标管理考核政务公开部分的评分依据。
(二)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考核对象反馈,并督促其及时整改。被考核对象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到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