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谷滩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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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等标准规范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制订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分类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具体分类标准如表1-1所示。
表1-1 事故分级表
序号 |
级别 |
分级标准 |
1 |
Ⅰ级 |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2 |
Ⅱ级 |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3 |
Ⅲ级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4 |
Ⅳ级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注:分级标准叙述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适用的事故范围包括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区人民政府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包括:(1)超出各镇(街办、管理处),相关部门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各企业、部门处置能力,需要多部门(单位)参与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3)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镇(街办、管理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及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
(5)条块结合、协同应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各镇(街办、管理处)为主,实行各镇(街办、管理处)行政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镇(街办、管理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6)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资源和信息共享的原则,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气象服务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和信息在部门间的共享,确保救援信息畅通,反应灵敏。
1.6 应急预案启动
当工矿商贸、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特种设备、供水、供气(燃气)、供电、建筑施工、城市综合体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能够控制和处理的,先行启动各行业专项应急预案。
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或区政府授权的相关领导,根据需要适时启动本预案。
当事故上升为Ⅲ级应急响应时,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从属于上级预案。
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
结合本区涉及的行业分类,辨识红谷滩区主要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应设置如下专项应急预案:
1.工矿商贸事故:
1)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预案
2)建筑工程施工事故应急预案
3)公路、水路、轨道交通施工事故应急预案
4)工业急性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5)其他工矿商贸事故
2.火灾事故(不含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3.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4.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5.渔业船舶事故应急预案
6.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7.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8.供水、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9.供电事故应急预案
10.其他事故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日常管理协调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镇(街办、管理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接受区安委会的指挥和协调。
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作为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承担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协调工作。区安委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日常应急管理机构。
在区安委会领导下,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
各镇(街办、管理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由各镇(街办、管理处)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应急专家、消防救援队伍、各行业和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见附件9.1。
2.2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应急管理)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纪委监委、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委、区城管局、区信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文广新旅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支队大院大队、事发地镇(街办、管理处)。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2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① 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
② 决定启动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
③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④ 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⑤ 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要求启动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 做好区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2.2.3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① 组织、协调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② 组织编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
③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④ 检查、督促、指导各镇(街办、管理处)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⑤ 及时收集、分析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并提出建议;
⑥ 负责聘请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技术组;
⑦ 承担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相关部门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应急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共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衍生灾害的各项保障工作。
负有应急管理职能部门编制其职能范围内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负责制定红谷滩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红谷滩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区防汛抗旱、森林防火、自然灾害救助、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配合市级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制定红谷滩区城市运行、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城市运行、城镇燃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对口技术支援,指导事故发生地城市运行和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征调交通运输企业的车辆,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区信访局: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具体情况,主动了解灾区群众诉求,提前制定针对性的接访方案和应对措施,及时按照信息报送要求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指挥部指示精神,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 力争把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区公安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院大队:负责制定灭火扑救应急方案;负责火灾事故的现场扑救和组织指挥;按照规定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一般安全生产等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对事故涉及的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提供事故区域特种设备的分布情况,根据特种设备可能造成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提出处置建议。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做好事故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传播。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定区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方案。负责及时报告上级环境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参与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的测定;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并会同上级环境部门进行采样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负责调查一般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区住建局:负责制定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协调配合市城建局做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商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组织供应和调配。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由区财政局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区人社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文广新旅局:负责区级旅游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旅游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及涉及旅游的其他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教体局:牵头负责区属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总工会:参加各类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工作。
各镇(街办、管理处):负责制定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以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并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Ⅳ级(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由区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应急救援专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工矿商贸领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以区应急局为主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成立现场指挥部;房屋建筑领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以区城管局为主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成立现场指挥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以区住建局为主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成立现场指挥部;交通领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以区交警大队为主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成立现场指挥部;消防领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院大队为主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成立现场指挥部;特种设备领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以区市场监管局为主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成立现场指挥部。
涉及多个领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需要由区安委会或者区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3.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2)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参与现场救援;
(3)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4)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次生、衍生灾害的扩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及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6)编写紧急处置情况书面报告,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3.3 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交通、消防、应急管理、环境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组:由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处置保障组:财政、城建、城管、属地镇(街办、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生活保障组:由财政、人社、民政等部门及事发地镇(街办、管理处)人员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信息综合组: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在宣传部门组织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等。
(7)专家组:由区应急局组织与事故救援相关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研究分析应急救援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迅速研究,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或防止事故扩大的技术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为应急处置提供其它咨询服务。
(8)综治维稳组:综治维稳工作组由区信访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组成。保障指挥机构的安全稳定,依法打击影响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掌握群众诉求热点、难点,科学有效接待上访群众,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红谷滩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
3 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监控预防
3.1.1 生产经营单位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发现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1.2 属地政府监控
各镇(街办、管理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预案,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点防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动态监控。定期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防护目标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保证重大危险源、重点防护目标区域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3.2 信息报告
区人民政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预警发布制度,各镇(街办、管理处)应将下列可能引发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报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1)生产经营单位有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可能发展成为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引发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 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市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手机短信、微博、广播、互联网、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分级
依据事故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 将事故预警等级划分为四级预警I级预警(红色预警)、II级 预警(橙色预警)、III级预警(黄色预警)和IV级预警(蓝色预警)
(1) I级预警(红色预警):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 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亿元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II级预警(橙色预警):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造成或者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3)III级预警(黄色预警):
①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造成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 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 发生跨县(市、区)级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
④ 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 ) IV级预警(蓝色预警):造成3人以下 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的预警级别为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当事故持续升级,行业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相关应急力量对事故进行响应处置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IV级预警(蓝色预警)采取预警行动,并通知全区各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全区各应急救援队伍对扩大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时,应向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当事故再持续扩大升级,区内应急力量不能处置时,需要外部救援力量支援,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再向南昌市政府请求支援。
3.4预警行动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接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密切关注和研判事态进展,并通知区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3.5预警解除的程序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各社区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 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6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 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规定措施、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2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 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并使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处于良好适用状态;
(4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 有关社区和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其他相关社区和部 门应及时组织分析本社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 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可控性、后果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按国家规定分为I级响应、 II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I亿元以 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级响应: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 全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V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各镇(街办、管理处)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跨街镇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
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IV级应急响应由区安委会或区应急办决定启动。
本预案适用的响应级别为IV级响应,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或者各镇(街办、管理处)的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并实施本预案。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接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当事故发展态势超出本预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市安委会,请求协调响应。
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区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各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各专项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响应:
⑴应急指挥部进行以下响应:
加强与事故所在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及时向区安委会、区应急办报告情况。
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根据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各街镇应急指挥提供技术建议。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2)各镇(街办、管理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启动并实施本单位、部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区应急办、 区安委办报告。
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办、区安委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应急办、区安委办提出请求。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努力减少损失。
4.2 指挥与协调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①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②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③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④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必要时,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⑤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⑥指导受威胁的周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①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②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③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④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⑤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抄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4.3 现场处置
Ⅳ级(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本预案2.3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事故发生所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领导担责。当指挥长没有到达现场前,由各镇(街办、管理处)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暂履行指挥长职责,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镇(街办、管理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4 信息发布
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下,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局、事故发生地镇(街办、管理处)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同意。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事故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5 扩大应急响应
当事故发展态势超出本预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市安委会,请求市政府协调支援,按程序办理。
4.6 应急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镇(街办、管理处)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Ⅳ级(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街办、管理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疾病预防与控制、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尽快消除事故后果的不利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 保险及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救济方案,明确财政、人保、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事故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评估
根据事故分级负责管理要求,生产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到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根据事故时的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为加快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注重抓好应急平台实战功能的有效运用。建立和完善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与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强化事故现场移动通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区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镇(街办、管理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应急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安委办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各自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形成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各镇(街办、管理处)、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区安委办负责掌握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分布情况,指导、协调有关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救援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本着就近救援,优先救援的原则,组织当地救援力量及时救援;必要时,请求市局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和支持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3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承担。
6.4 物资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区有关单位,镇(街办、管理处)及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制订相应的应急方案,检查各医疗单位和卫生应急准备保障措施,医疗救援机构接到应急指令后,要迅速到达现场实施医疗急救。
6.6 治安、交通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城建局(交通运输部门)应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区交警大队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通道等。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护。
6.7 技术保障
区安委会及区相关部门应建立区级或共享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应急技术储备。
6.8 社会动员保障
区人民政府、各镇(街办、管理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各镇(街办、管理处)对紧急疏散人员要妥善安置,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生活所需。
7 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①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②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③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④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②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③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④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⑤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⑦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预案管理
8.1 宣教培训
(1)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5)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8.2 演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区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镇(街办、管理处)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区人民政府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
区人民政府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人民政府,经审定后印发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
各镇(街办、管理处)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分别报送上级应急管理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 附件
9.1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
9.2应急响应程序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红谷滩区部分应急医疗资源:
序号 |
医院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江西省人民医院(红谷滩院区) |
(0791)87720770
|
2 |
南昌市洪都中医院(红谷滩院区) |
|
3 |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红角洲院区) |
(0791)87311120 |
4 |
江西省中医院红谷滩分院 |
(0791)83987120 |
5 |
南昌市第一医院(红谷滩分院) |
|
6 |
江西省儿童医院(红谷滩院区) |
|
红谷滩区部分应急临时安置点
序号 |
临时安置点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南昌绿地国际博览中心 |
(0791)87361818 |
2 |
南昌国际体育中心 |
(0791)85263593 |
3 |
泰耐克国际大酒店 |
(0791)88828888 |
4 |
维珍天使酒店(红谷滩万达店) |
(0791)83873333 |
序号 |
应急救援力量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南昌市消防支队 |
|
2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0791-83859096 |
3 |
消防救援支队大院大队 |
0791-83979119 |
红谷滩区应急力量分布
红谷滩区部分政府部门应急电话
序号 |
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红谷滩区应急管理局 |
0791—83839641 |
2 |
红谷滩区生态环境局 |
0791-83859137 |
3 |
红谷滩区城管局 |
0791-83839644 |
4 |
红谷滩区民政局 |
0791-83839020 |
5 |
红谷滩区自然资源局 |
0791-838390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