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谷滩区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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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红谷滩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南昌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红谷滩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和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科学施救的工作原则。
1.4.2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 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5 应急预案的衔接
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
2 地震事件的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
2.1 地震灾害事件的划分
按照《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将地震灾害事件划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发生在我区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发生在我区4.5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发生在我区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发生在我区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2 其它地震事件的划分
其它地震事件包括强有感地震事件、地震传言事件、外地重大地震事件。
2.2.1 强有感地震事件
发生在我区行政辖区内的3.5级以下地震且我区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2.2.2 地震传言事件
出现地震谣言,对我区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2.2.3 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我区行政辖区范围以外的7.0级以上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震事件。
3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破坏等级不同,地震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3.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在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南昌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南昌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区人民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3.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4 组织体系及职责
4.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是我区地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2 指挥机构及职责
4.2.1 指挥机构组成
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部署、组织协调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及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 指 挥 :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 :区人民政府办主任
区人武部副部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发改委主任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科工局、区教体局、区市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文广新旅局、区委信访局、区人武部、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支队大院大队、区交警大队、各镇(街办、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必要时,由区长担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其它人员作相应调整。
4.2.2 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震时部署和组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预案进行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军地、部门和区域抗震救灾资源和行动;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视灾情请示市政府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视灾情请求市应急管理局派出现场工作组给予支援;承担其它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区人民政府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受省、市的统一指挥。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区人民政府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并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在重要部门设立分指挥所。
4.3 指挥部办事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及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4.4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4.4.1 抢险救援组。由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支队大院大队、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
区人武部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及消防救援人员参加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
4.4.2 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区教体局指导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财政局根据群众生活保障需求安排应急资金。
区发改委、区商务局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4.4.3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发改委、区市场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卫健委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发改委、区商务局负责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区市场局负责监管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区市场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监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
4.4.4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区科工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新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科工局积极对接中国电信、联通、移动红谷滩分公司,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区发改委协调供电公司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区住建局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辖区内区属市政道路设施。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区城管局组织力量并指导各镇(街办、管理处)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功能。
区文广新旅局组织修复广播、电视设施。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水利等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协调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4.5 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支队大院大队、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开展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自然资源分局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组织疏散群众。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支队大院大队等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4.4.6 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委信访局、区交警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根据指挥部要求,迅速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
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区委信访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4.4.7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等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其它地震地质灾害调查,及时发布成果信息。
4.4.8 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由区住建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教体局、区卫健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房屋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指导房屋加固工作。
4.4.9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广新旅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等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区文广新旅局做好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工作。
5 监测与灾情报告
5.1 地震监测预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管理和上报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全区各级地震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5.2 震情速报
区内发生震级大于等于3.5级的地震后,区应急管理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报区委、区人民政府,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震情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3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地震次生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1)地震发生后,镇(街办、管理处)要迅速调查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2)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分别迅速了解人员伤亡、水库等水利设施、山体滑坡、危险品仓库、主要交通设施、民用及重要建筑、医疗设施、环境污染等相关情况,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并抄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发现因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失踪,各镇(街办、管理处)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管理局。
6 应急响应机制
6.1 分级响应机制
6.1.1 分级响应规定
应对区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应对区内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区内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6.1.2 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和调整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6.1.3 镇、街办、管理处的分级响应
各镇(街办、管理处)的分级响应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实际灾情超过了受灾地的处置能力,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一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6.2 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相关辖区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震情信息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边处置边报告。
6.3 指挥协调机制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我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4 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发生后,灾区各镇(街办、管理处)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
7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7.1 应急处置
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响应级别启动后,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
7.1.1 震后30分钟内
(1)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变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领导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到区人民政府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
(2)区应急管理局在震后及时协调市应急管理局,快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各新闻媒体赶赴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开展新闻报道;
(4)受灾地区的镇(街办、管理处)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负责人,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6)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部门预案,组织抢险人员待命;
(7)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派遣公安消防队伍,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8)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9)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0)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7.1.2 震后1小时内
(1)受灾地区的镇(街办、管理处)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查情况;
(2)区人民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5)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重灾区,基层医疗救护队伍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
(6)各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7)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一并考虑临时厕所的搭建;
(8)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发布相关公告;
(9)加强信息报告,向市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10)协调外地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支援;
(11)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7.1.3 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必要时进行空中侦察;
(2)根据受灾情况向各镇(街办、管理处)、区级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3)灾区人民政府继续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先期到达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4)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5)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6)对生命线工程进行初期抢险;
(7)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7.1.4 震后12小时内
(1)整合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
(2)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3)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4)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5)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7.1.5 震后24小时内
(1)排查次生灾害并进行排险;
(2)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3)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
(5)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7.1.6 震后48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2)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3)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4)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5)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6)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7.1.7 震后72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2)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
(3)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4)协调处理志愿者和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5)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7.1.8 震后72小时后
(1)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地搜救;
(2)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3)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4)准备恢复重建。
7.2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结束。
8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8.1 应急处置
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响应级别启动后,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
8.1.1 震后30分钟内应急处置
(1)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变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领导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到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或临时通知的地方集中;
(2)区应急管理局在震后及时协调市应急管理局快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设立工作组,并确定各工作组负责人;
(4)各镇(街办、管理处)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
(5)组织开展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震情,消除地震谣言影响;
(6)加强对重要目标地点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7)发动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队伍、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8)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讯畅通;
8.1.2 震后1小时内应急处置
(1)各镇(街办、管理处)向区人民政府上报受灾初查情况,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组织、指挥、处置地震应急工作;
(3)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决定灾区进入紧急情况,并向市政府上报;
(4)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8.1.3 震后4小时内应急处置
(1)区应急管理局做好震情跟踪和地震趋势会商工作,对下一步震情发展提出趋势意见,并上报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区委、区人民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进一步了解地震次生害灾发生情况,制定相应的排险措施,组织受地震次生害灾的群众转移;
(3)组织医护人员对受伤群众进行治疗,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
(4)视情况发放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8.1.4 震后12小时内应急处置
(1)进一步了解地震次生害灾发生情况,对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地方进行排查;
(2)将需要特殊治疗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3)加强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8.1.5 震后24小时内应急处置
(1)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2)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3)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对公众通报救援工作;
8.1.6 震后48小时内应急处置
(1)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并向公众通报;
(2)对建(构)筑物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3)接受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开展相应的救援工作;
8.1.7 震后72小时后应急处置
(1)在灾区进行地震科普知识宣传;
(2)根据建(构)筑物开展安全评估结果,对居住在有隐患的建筑物内的居民进行临时安置,提供生活必需品;
(3)向社会公众公布详细的灾害损失报告;
(4)继续做好震情跟踪工作。
8.2 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地震应急结束。
9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地震发生后,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并请求市应急局的技术支持。区应急管理局在震后迅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受灾情况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10 恢复重建
10.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研究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意见和灾区重建详细规划意见。
10.2 恢复重建实施
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11 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11.1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地震事件发生所在地区的镇、街办、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将收集到的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11.2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当我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启动应急机制,区人民政府为处理地震谣言主体,并上报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
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处理地震谣言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新闻媒体,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
区公安分局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扩散。
11.3 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外地特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视地震对我区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震情情况。负责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对灾区进行支援。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我区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2 地震应急保障
12.1 组织保障体系
各镇(街办、管理处)要完善地震应急工作机构和指挥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置相应的地震应急指挥通信系统、技术系统,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数据库,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
12.2 地震应急预案的保障
各镇(街办、管理处)、区直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以及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能源、危险品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12.3 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构建地震应急现场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镇(街办、管理处)负责组织本级地震应急指挥和灾情速报,健全部门和军地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12.4 队伍保障
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街办、管理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12.5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各镇(街办、管理处)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饮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12.6 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街办、管理处)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南昌市中心城区地震应急避场所规划2011——2020》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并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12.7 基础设施保障
各镇(街办、管理处)在应急预案基础上,加强对日常通讯设备到位情况和备用措施的检查,保证通讯畅通。
供电公司要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区公安分局等要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12.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广新旅、防震减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镇(街办、管理处)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13 附则
13.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镇(街办、管理处)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为确保地震应急预案在突发的地震灾害时期,真正起到协调、有序、高效的作用,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适时地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预案更新期限为5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成员单位职能发生变化,或在实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预案修订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
13.3 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将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红谷滩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3.4 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相关行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13.5 交流与协作
要积极开展防震减灾交流,充分借鉴发达地区和防震减灾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城市在防震减灾应急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区地震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3.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红谷滩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3.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红谷滩区部分应急医疗资源:
序号 |
医院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江西省人民医院(红谷滩院区) |
(0791)87720770 |
2 |
南昌市洪都中医院(红谷滩院区) |
|
3 |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红角洲院区) |
(0791)87311120 |
4 |
江西省中医院红谷滩分院 |
(0791)83987120 |
5 |
南昌市第一医院(红谷滩分院) |
|
6 |
江西省儿童医院(红谷滩院区) |
|
红谷滩区部分应急临时安置点
序号 |
临时安置点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南昌绿地国际博览中心 |
(0791)87361818 |
2 |
南昌国际体育中心 |
(0791)85263593 |
3 |
泰耐克国际大酒店 |
(0791)88828888 |
4 |
维珍天使酒店(红谷滩万达店) |
(0791)83873333 |
序号 |
应急救援力量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南昌市消防支队 |
|
2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0791-83859096 |
3 |
消防救援支队大院大队 |
0791-83979119 |
红谷滩区应急力量分布
红谷滩区部分政府部门应急电话
序号 |
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红谷滩区应急管理局 |
0791—83839641 |
2 |
红谷滩区生态环境局 |
0791-83859137 |
3 |
红谷滩区城管局 |
0791-83839644 |
4 |
红谷滩区民政局 |
0791-83839020 |
5 |
红谷滩区自然资源局 |
0791-83839082 |
红谷滩区部分应急避难场所
号 |
避难场所名称 |
1 |
秋水广场 |
2 |
赣江公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