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谷滩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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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用于上述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事故灾难,根据区人民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进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
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红谷滩区减灾委员会
2.1.1 南昌市红谷滩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市减灾委开展区内特别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区减灾委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区减灾委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信访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科工局、区教体局、区卫健委、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新旅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院大队、区红十字会、区科协、中国电信红谷滩分公司、中国移动红谷滩分公司、中国联通红谷滩分公司。
2.1.2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区减灾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区减灾委员会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镇(街办、管理处)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各项减灾救灾工作等。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1.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对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和安全运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抗旱工作和水毁防洪排涝工程及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请领、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参与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灾后重建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通报和地震情报收集预评估及有关资料整理,为政府提供防御对策和建议;对洪涝、干旱、低温冷冻、台风、冰雹、雪、雷电及地震等灾害提出防御对策和建议;组织编制和实施区防震减灾规划、计划。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普宣传工作。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灾害发生时,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区发改委: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参加减灾工程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区级减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参加救灾资金的请领、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审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对上级拨付及区财政、各部门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和发放进行审计。
区教体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协助在大中专院校开展安全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协助组织院校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灾害发生时,指导学校、幼儿园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学生,当学校作为避难场所时,指导学校布置接收受灾群众。
区卫健委: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挥、组织、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护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参加水利灾情调查、核实、评估工作。
区科工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协调公共通信网、广电网和其他政务专用网防灾减灾信息的传递和互联互通的管理工作。
区住建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参加受灾后房屋毁损情况的调查、核实、评估工作,负责制定灾民倒房重建总体方案和具体实施。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联络并争取国外境外华侨华人及政府团体对我区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的捐赠工作,承担区减灾委员会与国外减灾机构的外事联系,办理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的有关事宜。
区文广新旅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宣传救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组织灾区慰问演出。
区委宣传部:负责按照区减灾委和上级要求及时协调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区商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联络并争取商贸企业的资金、物资捐赠和援助,并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区统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区减灾委员会收集灾情损失情况、提供其他统计信息;承办区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区科协: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区人武部: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在区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协调、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工作。
区公安分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和自然灾害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区交警大队: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和自然灾害期间的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区自然资源分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对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院大队: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扑救火灾与社会救援,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和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负责提供全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
2.2 红谷滩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2.2.1当发生较大、一般灾情时,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决定,成立红谷滩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减灾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担任,成员为区减灾委全体委员,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委等单位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2.2 当发生较大、一般灾情时,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成立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转移安置组、抢险专家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医疗防疫组、恢复重建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统计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
主要任务: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区减灾委、区人民政府。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院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各属地
主要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区人武部协调驻昌部门、集结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3)抢险专家组
组长单位: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成员单位: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院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要任务: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自然灾害监测和趋势判断、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加强灾害监测、灾害预测、灾害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4)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住建局、区科工局、区民政局
主要任务: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调灾区所在地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电力供应;对接市相关部门,协助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和救灾信息网络的畅通。
(5)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区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
主要任务:及时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区卫健委
成员单位: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
主要任务:负责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做好灾区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对灾区的生活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状况进行监督与监测。
(7)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各属地
主要任务: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指导制订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协助灾民及时搬入新居。
(8)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
主要任务:会同宣传报道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对我区的捐赠款物。
(9)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文广新旅局、区城管局
主要任务:负责按照区减灾委和上级要求及时协调新闻媒体
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
引导和管控工作。
南昌市红谷滩区救灾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区财政局根据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督促镇(街办、管理处)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质保障机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区财政根据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3‰~5‰的比例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3.1.2 区人民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3.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3.2 物资准备
3.2.1 区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要的应急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助设备,并配备管理人员,落实业务工作经费。
各地要根据备灾救灾的实际需求和救灾物资的储备特点,充分利用实物储存、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等多种方式,形成规模适当、供应充足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
3.2.2 区级救灾储备物资,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及时运抵灾害现场。区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中列支。
3.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镇(街办、管理处)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镇(街办、管理处)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
3.3.2 加强区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镇(街办、管理处)加强救灾信息网络建设,形成市、区、镇(街办、管理处)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区和镇(街办、管理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3 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上级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3.3.4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3.4.1 区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应急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采购、配备救灾越野车、海事卫星电话、北斗导航定位终端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救灾应急期间,区减灾委和区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应急等涉灾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区应急管理局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镇(街办、管理处)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区应急管理局和镇(街办、管理处)、社区(村、居委会)应有自然灾害信息员。
3.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办、管理处)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3.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卫健、地震、气象、自然资源、建设、应急救援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4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厂商的应急供应合作关系,建立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机制。
3.6.2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机制。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3.6.3 探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 通过确认、新建或加固等方式,将辖区防空地下室、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3.7.2 避难场所应注明进出路口、方位等明显标志,配备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良好状态,平时应进行相应的避难演练。
3.7.3 建设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在规划布局上充分考虑区级防灾应急避难场所的覆盖范围,使得社区级防灾应急避难场所能够覆盖全区范围。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应遵循就近原则,保证市民在突发公共事件来临时能够迅速到达社区级或更高级的防灾应急避难场所。
3.7.4 区级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在秋水广场、赣江公园;有条件的镇(街办、管理处)应设立大中型应急避难场所,供灾后附近地区居民应急避难、临时过渡生活。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 区人民政府及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3.8.2 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要开展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3.8.3 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4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监测与报告
4.1.1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主要职能部门,应主动与上级业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研判本区域内灾害形势,完善预警系统和预报预警机制建设,确保灾害监测与报告及时、准确、畅通。
4.1.2 各自然灾害监测主要职能部门应结合监测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员提出灾情预警。
4.1.3区应急管理局掌握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区减灾办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预警信息。区有关部门、有关镇(街办、管理处)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各类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区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4.3 灾情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在向政府报告灾情的同时,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灾情信息的上报与信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口上报。
4.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房屋倒塌、损坏情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镇(街办、管理处)对于本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镇(街办、管理处)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的2 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市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政府报告(含各属地数据)。对于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 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旱灾为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其余指标可在续报和核报中补充填报。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街办、管理处)、应急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街办、管理处)每日8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人民政府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镇(街办、管理处)应在4个工作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含各属地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5 预警响应
5.1 预警响应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预警响应程序
各镇(街办、管理处)或者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区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镇(街办、管理处)发出区级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申领、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申领、调拨。
(4)派出区级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区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区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启动流程图
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1、复核响应建议
2、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区长报告
3、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1、审核响应建议
2、立即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3、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1、审核响应建议
2、立即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3、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1、审核灾害程度
2、提出响应状态建议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
b.全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c.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2万间以上。
(2)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定后,由区减灾委主任报区长,区长批准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由区长统一领导、组织全区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工作。
①区长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②区减灾办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③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④区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抢险转移安置组、抢险专家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⑤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商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⑥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积极呼吁区外提供援助。
⑦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务、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重建尽快实施。
⑧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6.1.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定后,由区长批准终止Ⅰ级响应。
6.1.5 由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区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全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
(2)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区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长报告。
6.2.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全区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工作。
①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②区减灾办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③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④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开展查灾核灾;抢险转移安置组、抢险专家组迅速抢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医疗防疫组迅速抢救伤员,并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⑤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商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⑥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⑦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务、交通、市政、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应急排查、灾害评估、资金申报、工程立项、科学选址、规划设计等,科学有序地快速运行,争取灾后重建尽快科学实施。
⑧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6.2.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区长报告。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区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全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4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2万间以上0.1万间以下;
(2)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审定后,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6.3.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全区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工作。
①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②区减灾办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③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④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开展查灾核灾;抢险转移安置组、抢险专家组迅速抢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医疗防疫组迅速抢救伤员,并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⑤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商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⑥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⑦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务、交通、市政、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应急排查、灾害评估、资金申报、工程立项、科学选址、规划设计等,科学有序地快速运行,争取灾后重建尽快科学实施。
⑧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6.3.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审定后,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批准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全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4万人以下;
b. 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200间以下;
c. 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审定后,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批准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6.4.3 响应措施
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①区减灾办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区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②区减灾办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③根据区领导的指示,区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研究灾情,制定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各项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④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区应急管理局迅速会商区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安排灾民基本生活。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⑤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⑥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区内救灾捐赠活动。
6.4.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审定后,由区应急管理局长批准终止Ⅳ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6.5 其他情况
6.5.1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6.5.2 对局部地区或在敏感时间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6.5.3 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发布。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较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镇(街办、管理处)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所在镇(街办、管理处)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7.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棚户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规划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7.2.1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房台帐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政府。
7.2.2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因灾倒损民房重建工作。
7.2.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
7.2.4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
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7.2.5 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3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为生
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每年 9 月下旬开始,区应急管理局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及需救助的情况,加强与有关涉灾部门会商,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 10 月 15 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财政、应急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 奖惩和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管理,及时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意见,经区减灾委审定同意后,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再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各镇(街办、管理处)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镇(街办、管理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区减灾委备案。
本预案涉及的职能部门,如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职能转移,其职责随职能自然划转,由承担原职能的新部门负责。
8.5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红谷滩区部分应急医疗资源:
序号 |
医院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江西省人民医院(红谷滩院区) |
(0791)87720770
|
2 |
南昌市洪都中医院(红谷滩院区) |
|
3 |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红角洲院区) |
(0791)87311120 |
4 |
江西省中医院红谷滩分院 |
(0791)83987120 |
5 |
南昌市第一医院(红谷滩分院) |
|
6 |
江西省儿童医院(红谷滩院区) |
|
红谷滩区部分应急临时安置点
序号 |
临时安置点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南昌绿地国际博览中心 |
(0791)87361818 |
2 |
南昌国际体育中心 |
(0791)85263593 |
3 |
泰耐克国际大酒店 |
(0791)88828888 |
4 |
维珍天使酒店(红谷滩万达店) |
(0791)83873333 |
序号 |
应急救援力量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南昌市消防支队 |
|
2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0791-83859096 |
3 |
消防救援支队大院大队 |
0791-83979119 |
红谷滩区应急力量分布
红谷滩区部分政府部门应急电话
序号 |
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红谷滩区应急管理局 |
0791—83839641 |
2 |
红谷滩区生态环境局 |
0791-83859137 |
3 |
红谷滩区城管局 |
0791-83839644 |
4 |
红谷滩区民政局 |
0791-83839020 |
5 |
红谷滩区自然资源局 |
0791-83839082 |
红谷滩区部分应急避难场所
序号 |
避难场所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秋水广场 |
|
2 |
赣江公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