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省私募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金字〔2022〕13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区引进和利用外资,规范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工作,吸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我区集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红谷滩区集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前期我办参考借鉴了湖南省、常州市、东莞市、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赣州经开区等10余个省、市、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拟写了《南昌市红谷滩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该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申请、试点管理、附则及相关附件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了区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责,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及目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定义等内容。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及所依据的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二条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类别、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定义、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第三条明确了区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区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区金融办、商务局、发改委、市场价、财政局、税务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同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第四条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境内外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货币种类。第五条主要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但不能直接投资于项目。
第二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共4条,主要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出资)最低规模、出资方式,境内外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可从事的业务范围等内容。其中第六条明确了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资金。第七条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境内、外股东或合伙人应当分别符合的条件。第八条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第九条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的业务。
第三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共4条,主要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最低规模、出资方式,境内外投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可从事的业务范围等内容。其中第十条主要明确了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0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资金。第十一条明确了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须满足的条件。第十二条明确了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具备相应条件后可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 业务。
第四章试点申请,共4条。主要明确了申请设立试点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试点企业认定基本流程,试点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要求,以及取得试点资格后需及时办理注册登记、银行托管理手续等内容。其中第十四条明确了申请设立试点企业,应通过拟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及申请材料清单。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试点企业资格申请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中认定,经认定符合试点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试点资格文件。第十五条明确了申请试点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和登记备案机构的相关要求。除试点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第十六条明确了申请试点企业在取得试点资格后应在90日内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履行相关义务,过期须重新申请试点资格。第十七条明确了经认定后的试点企业应按程序到市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到托管银行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第五章试点管理,共12条,主要明确了试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应当遵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规定,应当委托辖内银行托管,按照要求及时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登记事项变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及办理流程,试点企业退出方式,办理解散、清算、注销程序,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处理方式等内容。其中第十八条明确了试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十九条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与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构成关联关系,并对其发起募集的基金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第二十条主要明确了拟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企业应在取得试点资格后发起设立一个或多个股权投资企业,各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募集的境外汇入本金之和不得超过领导小组同意的募集境外资金总规模。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事宜。第二十二条明确了试点企业应当委托红谷滩区内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资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应当对试点企业托管账户内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试点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使用托管账户内资金,在项目清算时进行反欺诈、反洗钱相关核查,并督促企业缴纳相关税费。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试点企业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在登记备案机构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的,经领导小组评定可取消其试点资格。第二十四条是试点企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并在启动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的,在启动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第二十五条明确了试点企业办理变更事项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第二十六条明确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试点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以及试点企业的托管银行应履行的职责。第二十七条主要明确了试点企业可采取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以及试点企业办理解散、清算、注销的相关流程手续。第二十八条明确了试点企业可依法采用的退出方式。第二十九条主要明确了试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处理方式。
第六章附则,共3条。第三十条明确了港、澳、台投资者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本区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另外附件共8个,主要目的是方便申请试点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包括①申请书(模板);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表;③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④授权委托书(模板);⑤无处罚及立案调查承诺函(模板) ;⑥无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案件承诺函(模板)、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⑦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模板);⑧主要投资管理人员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