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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红谷滩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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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

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抓实抓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征收补偿工作,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印发《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2 月底之前调整制定或重新公布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备案。我区现行补偿标准为2017年制定实施,截至目前已超出使用年限,为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现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

4.《红谷滩新区征地补偿暂行办法》(洪新办发【2003】7号);

5.《红谷滩新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洪新办发【2017】155号)。

三、适用范围

凡在红谷滩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补偿标准》

四、主要内容

《补偿标准》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主要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两个部分。

青苗补偿标准本部分主要包括耕地青苗(水田、旱地、菜地)、水面及精养鱼塘三部分组成。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本部分主要包括零散树木补偿标准、成片树木补偿标准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三大类,在三大补偿门类基础上细分出26个小类(具体见《补偿标准》)。

五、执行时间

《补偿标准》自2024年3月28日起开始执行。本补偿标准执行前已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原有标准执行。红谷滩区原执行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红谷滩新区征地补偿暂行办法》(洪新办发【2003】7号)和《关于明确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洪新办发【2005】54号)及《红谷滩新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洪新办发【2017】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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