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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南昌市红谷滩区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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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反复出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区城区管理水平、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区功能品质,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区住建局起草了《南昌市红谷滩区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目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22〕2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层层压紧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全力抓好排危整治,坚决杜绝房屋倒塌事故引发人员伤亡,坚决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完成国有土地上鉴定为城镇C、D级危房(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住宅房屋)的排危整治工作,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组织领导

成立红谷滩区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丁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全区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的决策部署,定期落实召开联席会议有关事宜,统筹协调危房排危整治工作,推动工作落实,考核工作成效。

各乡(镇)、街办应成立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

四、明确责任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属地主管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行业监管各司其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危房排危整治工作格局。

(一)属地管理责任

(二)产权人主体责任

(三)区直相关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

五、排危整治

(一)整治原则

按照“多措并举、分类实施、综合治理、限时处置”的原则,有效推进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

(二)整治主体

房屋产权人为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的责任主体。房屋产权人系多人的,须依法委托1名代理人(可以是房屋产权人之一,也可以是第三方)作为危房排危整治的责任主体。能够依托原产权单位的,可由现房屋产权人依法委托原产权单位进行排危整治。

(三)资金来源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房屋产权人自筹。

(四)城镇C级危房排危整治方式

城镇C级危房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进行排危整治。

(五)城镇D级危房排危整治方式

各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城镇D级危房依次采取相对集中自主改造、原址重建和零星安置三种方式进行排危整治。

(六)临建、违建房屋整治方式

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由属地政府参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洪府字〔2019〕2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房屋产权认定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排危。

1.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区城管执法大队指导各街道予以拆除。如该拆除的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为房屋使用人在本市唯一住房的,符合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予以住房保障。

2.对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宅房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实施排危整治。

六、实施程序

(一)核准登记

1.城镇C级危房维修加固和城镇D级危房采用原址重建方式进行排危整治的,原则上采取区直部门联合核准的方式进行登记,如确需市级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区直部门对口单位负责对接。

2.城镇D级危房采用相对集中自主改造方式进行排危整治的,需按照国家房屋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报建。

(二)组织实施

1.C级危房维修加固申请受理程序如下:

由房屋产权人到所属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核实,街道受理后,将申请材料送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区住建局核准登记。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核准。

2.D级危房原址重建申请受理程序如下:

由房屋产权人持房屋设计方案(包含房屋重建后的具体位置、外观、外墙颜色、房屋总高度、房屋每层层高等信息)到所属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核实,由街道受理后,将申请材料送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后,送区消防救援、区住建部门联合核准(需市直单位审批的,由区直部门对口单位负责对接,跟进指导)。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核准。

核准登记后,房屋产权人可以与街道建立资金共管账户,待将原址重建所需全部费用汇入共管账户后,房屋产权人可自行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并将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有单位公章的安全生产承诺书一并报区住建局备案。房屋产权人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排危施工,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区住建局负责对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工作进行监管。

3.城镇D级危房采取相对集中自主改造和原址重建方式改造的,在集中自主改造和原址重建过程中的发生的规费、相关税收及不动产登记费用予以减免。

4.城镇C级危房维修加固和城镇D级危房原址重建后,由产权人组织各参建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并报区住建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产权登记

1.城镇C级危房排危整治后,原不动产证(房产证)继续有效,房屋面积、户型居室、房屋结构类型、房产性质、房屋用途等仍以原不动产证(房产证)登记信息为准。

2.城镇D级危房采取相对集中自主改造方式进行排危整治的,参照新建房屋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证(房产证)登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城镇D级危房产权人采取原址重建方式进行排危整治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房屋产权人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验收的材料、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及其他必要材料后,按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经费保障

(一)区财政局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临时安置和应急排危,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第一次危房排查和鉴定的工作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可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资金和信访维稳资金中列支。

全面排查鉴定后,房屋如再需进行安全鉴定所需的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自行承担;个人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异产毗连房屋,可以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及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异产毗连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所占份额比例分摊;个人产权房屋的安全鉴定经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低收入和享受低保的特殊困难家庭、国有困难企业无力承担危房鉴定费用的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城镇D级危房住户必须全员撤离。在城镇D级危房撤离排危整治期间,对城镇D级危房产权人(含未办理房改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唯一住房的,由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统筹考虑利用非国家任务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小区富余房源,对房屋产权人(含未办理房改公房承租人)予以临时过渡;对城镇D级危房产权人在本市另有房产的,由房屋产权人自行解决过渡问题。

(四)房屋排危整治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产权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该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和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用于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二)落实属地责任。

(三)强化激励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

(五)加强信息报送。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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