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办,区直有关各单位:
《红谷滩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版)》已经区政府2023年第3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4日
红谷滩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版)
序号 | 服务类型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申请(服务)流程 | 文件依据 | 牵头责任单位 |
1 | 物质帮助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法定养老金申领条件的参保人员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区人社局 |
2 | 物质帮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即将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提前1个月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已激活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并在到龄当月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携带本人已激活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字〔2023〕5 号) | 区人社局 |
3 | 物质帮助 | 最低社会保障 | 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月按照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委托村(居)委员会或他人代理申请 | 《南昌市社会救助操作规程》(洪民规〔2021〕32号) | 区民政局 |
4 | 物质帮助 | 高龄津贴 | 红谷滩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0周岁(含)至90周岁(不含)老年人100元/月·人;90周岁(含)至100周岁(不含)老年人200元/月·人;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1000元/月·人 |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 | 《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印发南昌市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3号) | 区民政局 |
5 | 物质帮助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红谷滩区户籍的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失独老年人、70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 |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 | 《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区民政局 |
6 | 物质帮助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红谷滩区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 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特困人员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20% |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号) | 区民政局 |
7 | 物质帮助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具有红谷滩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具有红谷滩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处)提出申请 | 《关于印发南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6〕16号)、《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洪民字〔2021〕21号) | 区民政局 |
8 | 物质帮助 | 流浪乞讨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生活、医疗、返乡、安置、帮扶等救助工作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区民政局 |
9 | 物质帮助 | 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资助 | 享受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和符合其他困难条件的老年人,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 | 由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名单电子版与纸质版一并交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在系统中进行身份标识维护 |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38号) | 区医保局 |
10 | 物质帮助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 | 对确认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的对象,在国家和省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按照150元/人/月和300元/人/月的标准增发扶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扶助金直接发放至个人 |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 |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资金标准的通知》(洪人口字〔2014〕35号) | 区卫健委 |
11 | 物质帮助 | 司法救助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依法依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应当在立案时向法院提出申请。符合缓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 区法院 |
12 | 照护服务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区民政局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3-2035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41号) | 区民政局
区卫健委 |
13 | 照护服务 | 分散特困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在家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 《南昌市社会救助操作规程》(洪民规〔2021〕32号) | 区民政局 |
14 | 照护服务 | 集中特困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 《南昌市社会救助操作规程》(洪民规〔2021〕32号) | 区民政局 |
15 | 照护服务 | 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 | 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脱贫户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及其他困难老年人家庭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有改造需求和改造意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 | 《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洪民字〔2021〕6号)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16 | 照护服务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公办养老机构提出申请 | 《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洪民字〔2022〕101号) | 区民政局 |
17 | 照护服务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8 | 照护服务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依托由政府批准的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开班,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 《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号)、《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3〕10号) | 区民政局
区人社局 |
19 | 关爱服务 | 老年人探访服务 | 居家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 | 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巡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定期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 | 市、县(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定期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 | 《南昌市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关爱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实施方案》(洪文明办〔2022〕7号) | 区民政局 |
20 | 关爱服务 | 意外伤害保险 | 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和7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 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 市民政局统一投保 | 《关于转发全国老龄办等四部门有关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老龄办发〔2016〕14号) | 区民政局 |
21 | 关爱服务 | 健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按照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的要求,每年提供一次免费的健康体检服务,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等 | 卫健部门纳入管理,所在县(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关于印发2022年度南昌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卫基卫字〔2022〕17号) | 区卫健委 |
22 | 关爱服务 | 就医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优先服务 | 我市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 《关于印发进一步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卫医字〔2021〕46号) | 区卫健委 |
23 | 关爱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 | 符合转诊条件的老年人 | 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为符合转诊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 | 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异地就医备案 |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试行)》(赣医保发〔2022〕22号) | 区医保局 |
24 | 关爱服务 | 老年教育 | 退休和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开放大学、老年大学(学校)、社区老年教育教学点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 | 根据老年人需求统一安排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 | 区教体局
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 |
25 | 关爱服务 | 进入文化旅游设施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政府兴办的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所 | 老年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减免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 | 区文广新旅局
区发改委 |
26 | 关爱服务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由本人向洪城一卡通公司提出申请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65周岁以上老年人“两免”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2016年12月21日) | 区城管局 |
27 | 关爱服务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至城镇,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 |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派出所提出申请 |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老年人公安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办〔2020〕257号)、《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赣公字〔2015〕201号)、《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老年人公安户政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公治字〔2021〕7号) | 区公安分局 |
28 | 保障服务 | 困难老年人住房保障 | 60周岁以上困难老年人 |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予以保障;实施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条件且有危房改造意愿的农村困难老年人优先安排改造 |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65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处置中心城区清(腾)退空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批复》(洪府厅字〔2017〕516号) | 区住建局 |
29 | 关爱服务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二小时服务补贴 | 长期居住在本地且拥有红谷滩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每月不低于二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 |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 | 《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区民政局 |
30 | 关爱服务 | 医疗指导服务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社区失能老年人提供巡诊和家庭病床等便民服务。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探索推动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增加设施设备,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 | 自愿签约,所签约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关于印发南昌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洪卫基卫字〔2016〕41号) | 区卫健委
区医保局 |
31 | 关爱服务 | 文体活动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提供文体活动指导服务,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为老年人开展活动免费或低收费提供场地 | 根据老年人需求统一安排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 | 区文广新旅局
区教体局 |
32 | 关爱服务 | 无障碍环境建设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新建公共设施和涉老设施无障碍率达到100%。优先为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推进公共设施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照顾 | 在公共设施建设中同步安排,相关公共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 《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住建局 区残联 区城管局 |
33 | 关爱服务 | 依法打击欺老行为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旅游欺诈、强制购物等行为和诱导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 | 责任单位统筹安排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 | 区公安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文广新旅局 区金融办 |
34 | 关爱服务 | 护理培训及护理假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其家属 | 鼓励相关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者开展专项技能培训。独生子女的60周岁以上父母患病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责任单位统筹安排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 | 区人社局
区卫健委 |
35 | 照护服务 | 老年人助餐补助 | 红谷滩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农村地区户籍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低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农村留守(含独居、空巢、无子女)、失能困难老年人。 | 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安全的助餐服务。城区补助标准:早餐补助2元、中餐或晚餐补助4元;农村补助标准:在个人自缴或乡村自筹社会捐赠200元基础上,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补贴100元。助餐补贴不直接发放给个人,拨付至承接服务的机构。不接受服务的个人不发放补贴 |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 文件依据:《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南昌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洪民字〔2023〕58号) | 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