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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红谷滩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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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府规〔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红谷滩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23日


红谷滩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推动江西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58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20〕24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我市企业上市支持政策的通知》(洪府办字〔2021〕328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和再融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依法设立及商事登记地、统计关系均在红谷滩区,独立核算并为红谷滩区财力作出贡献的上市、挂牌企业,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及“新四板”企业;通过发行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进行融资的企业;为辖区企业实现成功上市、挂牌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

第二章 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

第二条对拟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企业启动上市工作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凭借受理文件,给予300万元奖励;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按其募集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对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并汇回红谷滩区的,按其募集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第三条对成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新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新四板”展示并取得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未股改企业(金融、房地产企业除外) ,给予2万元费用补助。

第五条对市外注册的上市企业(含异地“买壳”“借壳”)将商事登记地、统计关系迁至红谷滩区的,给予1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的省外企业将商事登记地、统计关系迁至红谷滩区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转板、转层的,按照成功上市或挂牌阶段的奖励标准进行差额补足。

第七条对成功辅导红谷滩区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证券机构分别按15万元/家、5万元/家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拟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且获得江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函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当年,该年度对区级财政新增贡献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第三章 鼓励企业融资和再融资

对上市企业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的,按募集资金的2‰给予企业奖励其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股票、优先股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的,按融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其高层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对辖区企业引进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除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外)等股权投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对辖区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其高层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发行绿色债券、双创债券、碳中和债券、乡村振兴债券等创新型债券的,按融资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其高层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第十对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投资符合红谷滩区产业发展导向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十四条 对上市、拟上市企业,挂牌和拟挂牌企业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办理、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等事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拟上市企业、挂牌和拟挂牌企业在符合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区级产业发展基金优先给予投资支持,并优先给予财园信贷通、科贷通等融资支持。

第五章 附则

十五本政策“上市企业”是指其发行的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沪深北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挂牌企业”是指其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拟上市、拟挂牌企业是指纳入省、市、区重点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已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或挂牌合作协议并进入实质性运作的企业。

十六本政策与红谷滩区出台的其它政策中存在奖励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十七企业须如实、完整、及时提供奖励或补助申报材料,取得的奖励或补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对违反承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补助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5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列入红谷滩区诚信体系黑名单,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八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再做相应调整。原《关于印发红谷滩区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红谷府办发〔2021〕2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南昌市红谷滩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红谷府规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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