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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红谷滩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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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办、区直各有关部门、驻区各有关单位:

《红谷滩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政务要闻官网下载2024年2月26日第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红谷滩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了进一步做好红谷滩区辖区内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工作,加快土地征收工作进程,保障被征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红谷滩区项目建设用地。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红谷滩区土地征收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一)耕地(水田、旱地、菜地):1500元/亩

(二)水面:2000元/亩

(三)精养鱼塘:30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零散树木补偿标准

序号

地上附着物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

(元/株)

1

灌木类(海桐球、枸骨树、冬青、红叶石楠球等)

冠径cm)

100cm以下

15

冠径cm)

100cm-200cm

45

冠径cm)

200cm-300cm

150

冠径cm)

300cm以上

250

2

棕榈类(棕榈、铁树等)

地径cm)

10cm以下

20

地径cm)

10cm-20cm

75

地径cm)

20-30cm

150

地径cm)

30cm以上

300

3

果树(柚子树、橘子树、橙子树、桑树、桃树、李树、梨树

幼苗

65

初产期

150

盛产期

450

4

杂树(栾树、榆树、马尾松、杨树、梧桐、柏树、青桐、苦楝树、鸡爪槭等)

胸径(cm)

5cm以下

15

胸径(cm)

5cm-10cm

65

胸径(cm)

10-20cm

200

胸径(cm)

20-30cm

300

胸径(cm)

30cm以上

650

5

樟树、桂花树、女贞、朴树、罗汉松、檀树、乌桕、马褂木、紫薇树、朴树、樱花

胸径(cm)

5cm以下

20

胸径(cm)

5cm-10cm

75

胸径(cm)

10-20cm

250

胸径(cm)

20-30cm

350

胸径(cm)

30cm以上

700

(二)成片树木补偿标准

序号

地上附着物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竹林

3600

2

杂树林

4500

3

松树林(不含罗汉松)

4600

4

樟树林桂花树林、油茶、果树林

胸径5厘米以下

6000

胸径5-10厘米

6500

5

茶园

6300

备注:为规范树木补偿行为,区分抢栽、抢种行为,结合实践案例和行业有关标准,确定关于亩均合理种植密度分别为:胸径5cm以下一般240-300棵/亩,胸径5-10cm一般160-210棵/亩,胸径10-20cm一般120-160棵/亩,胸径20-30cm以上一般80-110棵/亩,胸径30cm以上一般40-50棵/亩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地上附着物名称

规格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简易钢架大棚

含覆膜

80

檐高4米以上,含排水沟

2

简易钢管大棚

含覆膜

40

3

竹架大棚

含覆膜

12

4

场地、庭院

水泥厚度10厘米(含)以内

40

水泥厚度10厘米以上

80

5

路面

混凝土

180

沥青

210

6

水井

3200

人工挖井

3000

3000(超过5米每米增加300元)

7

粪坑

水泥粪坑

300

土粪坑

85

8

坟墓

1800

迁坟费用

9

人行桥

简易木桥

90

混凝土桥

150

石拱

180

10

水泥、片石

砌渠道

m

150

11

涵管(含施工材料费)

Ф15厘米

m

35

Ф30厘米

m

90

Ф50厘米

m

120

Ф80厘米

m

170

Ф100厘米

m

200

Ф150厘米

m

280

12

电线杆

水泥

600

13

架空电线

m

4

14

涵闸

水泥

450

15

人工草皮

6

16

沼气池

150

(四)地上附着物有关说明

1.名目中涉及树木的补偿费用均为移植费,零散树木是指房前屋后、村中、路边零散种植的树木,不在名目中的其他零散树木参照同类标准执行;

2.成片树木主要是指自然生长的竹林、杂树林、松树林和茶园,以及胸径10厘米以下符合合理种植密度樟树、桂花树、果树和油茶树等;

3.持证苗圃、胸径10厘米以上的樟树、桂花树、果树、茶园、油茶、不在名目中的成片树木以及名目中未列举的构筑物、机器、电力设备等的补偿,由村、镇(乡、街办)两级审核后,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参照有关标准和要求“一事一议”方式决定;

4.古树按照《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执行

5.坟墓不考虑材质、单、双穴以及上下穴的情况

6.为推进重大重点项目建设,解决征迁中的突出问题,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各乡、镇(街办)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方案,报区政府有关会议审批执行;

7.国有农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按照区政府现行相关文件执行,苗圃补偿按照区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核查程序

地上附着物由被征地村组进行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并进行初步核实,村组可委托有测绘资质且熟悉当地情况的技术单位开展调查,鼓励有条件的村组自行组织村民开展调查摸底;复核工作由乡(镇、街道)负责,复核的主要内容为村组调查的信息是否准确,复核认定结果报区自规分局备案。具体流程另行制定。

五、其他

1.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红谷滩区原执行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红谷滩新区征地补偿暂行办法》(洪新办发【2003】7号)和《关于明确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洪新办发【2005】54号)及《红谷滩新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洪新办发【2017】155号)同时废止。

政务要闻官网下载办公室关于印发红谷滩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红谷府办发2024 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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