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办,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红谷滩区关于加快推进区域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建设的若干政策(修订版)》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红谷滩区关于加快推进区域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建设的若干政策(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构建区域金融中心战略决策部署,做大做强红谷滩全省金融商务区,进一步集聚金融产业资源,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服务功能,巩固提升省域金融中心地位,积极打造区域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1.本政策适用于依法设立,独立核算,依法从事金融活动及与之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企业及其高层管理人才、团队。
2.中央驻赣金融监管机构;为构建区域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提供智力支持的省内外科研院所、研究咨询机构、金融机构;为构建区域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招引各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优质企业作出重大贡献、发挥关键作用的省内外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类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
二、大力引进金融机构总部
(一)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外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以及控股1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
(二)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备案或批复的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包括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公估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等。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银行、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区域性总部),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资金业务专营机构,包括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支付清算中心、资金拆借中心等,以及从事财富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等相关业务的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和经营性机构。自依法设立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年度净利润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净利润的2%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上述金融机构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三年平均到位,三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00平方米(含)以上的,连续3年按每年实际租金50%给予补贴,3年内不得对外转租,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五)上述金融机构自依法设立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按照其年度净利润的3%,给予连续3年的运营奖励。
三、鼓励设立金融分支机构
(一)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除银行、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自依法设立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年度净利润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净利润的2%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一级以下分支机构,自依法设立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年度净利润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净利润的2%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上述金融分支机构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三年平均到位,三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00平方米以上(含)的,连续3年按每年实际租金40%给予补贴,3年内不得对外转租,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四)上述金融分支机构自依法设立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按照其年度净利润的3%,给予连续2年的运营奖励。
四、积极发展各类投资基金
(一)对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备案登记的各类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备案登记的各类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300平方米(含)以上,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三年平均到位,三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连续3年按每年实际租金50%给予补贴,3年内不得对外转租,累计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三)对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公司制投资基金自依法设立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按照其年度净利润的3%,给予连续3年的运营奖励。新设立或区外引进的合伙制投资基金,自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至退出期内,对有限合伙人退出并作出贡献的合伙制投资基金给予运营奖励:年度净利润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其年度净利润的1%予以奖励;年度净利润2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其年度净利润的1.5%予以奖励;年度净利润3000万元(含)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其年度净利润的2%予以奖励;年度净利润4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其年度净利润的2.5%予以奖励;年度净利润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年度净利润的3%予以奖励。
(四)对各类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区内非上市法人企业,或投资区外非上市法人企业并将其迁入,且连续持股六个月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金额(需扣除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区国资平台出资部分)的1%给予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规范发展地方金融企业
(一)对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具有法人资格,通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且依法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自依法设立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以上、年度净利润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业务发展良好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企业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含)以上,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三年平均到位,三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00平方米(含)以上的,连续3年按每年实际租金30%给予补贴,3年内不得对外转租,累计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三)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企业自依法设立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按照其年度净利润的3%,给予连续2年的运营奖励。
(四)对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供应链金融企业、投资公司等,自依法设立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以上、年度净利润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业务发展良好的,可参照地方金融企业奖补条款给予奖励。
六、加快发展金融中介机构
(一)对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省级或区域分支机构,自依法设立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年度净利润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当年净利润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国际高端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省级或区域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国内高端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省级或区域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上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含)以上,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三年平均到位,三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00平方米(含)以上的,连续3年按每年实际租金30%给予补贴,3年内不得对外转租,累计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三)上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自依法设立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按照其年度净利润的3%,给予连续2年的运营奖励。国际高端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其年度净利润的3%,给予连续5年的运营奖励。
七、鼓励机构引进高端人才
(一)对符合本政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除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及仍在享受原政策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年度净利润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按其年度净利润的2%给予发展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设立或区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享受完毕本政策运营奖励后,可按照上述标准享受发展奖励。对仍在享受原政策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享受完毕原政策奖励后,可按照上述标准享受发展奖励。上述奖励可用于企业运营发展、高层管理人才、团队奖励和支持乡村振兴、扶贫捐助等,其中用于奖励其高层管理人才、团队的金额不高于50%。
(二)对符合本政策的新设立和区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享受的落户奖励和运营奖励可用于企业运营发展、高层管理人才、团队奖励和支持乡村振兴、扶贫捐助等。
(三)对符合本政策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除仍在享受原政策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高层管理人才、团队自购住房的,按购房款(不含税费)的5%给予补贴,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其年度净利润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申报1名,年度净利润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名,每年每家金融机构和企业申报人数累计不超过10名(含)。对年度净利润超过2000万元(含)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从省外新引进本人或配偶为江西籍的高层管理人才购房的,不受上述名额限制。
(四)在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区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为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才、团队在区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就学等提供便利条件。
八、支持金融服务创新发展
(一)对中央驻赣金融监管机构搬迁入驻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万元。对中央驻赣金融监管机构在支持红谷滩区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重大金融产业项目和金融资源引进等方面作出重大创新和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红谷滩区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的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经费,用于推动省内外科研院所、研究咨询机构、金融机构等为构建区域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提供智力支持。
(三)鼓励省内外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类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商招商。对积极提供有效招商线索,为构建区域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招引各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优质企业作出重大贡献、发挥关键作用的,按照新招引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优质企业自依法设立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净利润的1%或第一个统计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九、其他事项
(一)对区域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建设具有特殊重大影响,符合金融产业发展定位、具有行业引领效应、国内外品牌效应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超过15亿元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实际募集资金50亿元(含)以上的公募基金,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相应奖励,“一事一议”政策与本政策及区内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级和区级同类型资金奖补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执行;获得本政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相应的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承担。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主体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对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除追缴全部奖励和补助所得外,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原《红谷滩区关于加快推进区域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红谷府发〔2023〕15号)同时废止。《红谷滩区进一步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若干政策》(红谷府发〔2020〕15号)到期日至本政策施行日期间,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可参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及经济发展形势发生变化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并修订。
(五)对符合《红谷滩区进一步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若干政策》(红谷府发〔2020〕15号)政策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仍按《红谷滩区进一步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若干政策》(红谷府发〔2020〕15号)执行。鉴于《红谷滩区进一步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若干政策》(红谷府发〔2020〕15号)第二条第(五)款、第四条(十三)、(十四)、(十五)款规定的区级税收留存奖励已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奖励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本政策对应条款申报落户、运营奖励。
(六)本政策由政务要闻官网下载负责解释。本政策申报指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