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办,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红谷滩区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修订版)》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红谷滩区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规〔2023〕3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区域金融中心 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上市、挂牌企业,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及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企业;引进股权投资及通过发行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进行融资的企业;为辖区企业实现成功上市、挂牌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
第二章 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
第二条 对拟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企业启动上市工作,完成股份制改造并首次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的,给予200万元奖励;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凭借受理文件,给予300万元奖励;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按其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向境外交易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文件并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凭借备案文件,给予300万元奖励;募集资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按上市当日人民币中间价换算)以上(含)并汇回的,按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三条 对成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进入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规范层和培育层的企业,另给予10万元奖励;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展示并取得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企业(金融、房地产企业除外),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进入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绿色板、“专精特新”专板的企业,另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的省外企业迁入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转板、转层的,按照成功上市或挂牌阶段的奖励标准进行差额补足。
第七条 对成功辅导红谷滩区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证券机构分别按15万元/家、5万元/家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拟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并首次获得江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函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按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当年净利润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推动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企业境内外首发上市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按照其年度净利润的2%,连续3年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第四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企业年度净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净利润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上述奖励可用于企业奖励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第十条 市外注册的境内上市企业及境外上市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不含上市公司负面清单企业)迁入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按照其年度净利润的4%,连续3年给予企业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第四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企业年度净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净利润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上述奖励可用于企业奖励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区内已首发上市企业及已迁入的上市企业,本政策印发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企业年度净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净利润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上述奖励可用于企业奖励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第四章 鼓励企业融资和再融资
第十二条 上市企业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的,按其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奖励可用于企业奖励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股票、优先股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的,按其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奖励可用于企业奖励高层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对辖区企业引进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除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外)等股权投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辖区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发行绿色债券、双创债券、碳中和债券、乡村振兴债券等创新型债券的,按融资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上述奖励可用于企业奖励高层管理人员。
第五章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对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投资符合红谷滩区产业发展导向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十七条 对上市、拟上市企业,挂牌和拟挂牌企业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办理、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等事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拟上市企业、挂牌和拟挂牌企业在符合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区级产业发展基金优先给予投资支持,并优先给予财园信贷通、科贷通等融资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上市企业”是指其发行的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沪深北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上市公司负面清单企业”以省级主(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认定为准;“挂牌企业”是指其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拟上市、拟挂牌企业是指纳入省、市、区重点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已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或挂牌合作协议并进入实质性运作的企业。
第十九条 本政策与红谷滩区出台的其它政策中存在奖励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获得本政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相应的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企业须如实、完整、及时提供奖励申报材料,取得的奖励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对违反承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5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再做相应调整。原《关于印发红谷滩区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红谷府规〔2023〕2号)同时废止;对符合原《关于印发红谷滩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红谷府规〔2022〕1号)第八条规定且未申报兑现奖励的企业,可按本政策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政务要闻官网下载负责解释,申报指引另行制定。
红谷滩区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修订版)